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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幫忙造假買房被舉報

2014-07-18 10:58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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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女子想買房

  中介承諾搞定購房資質

  被賣家識破舉報

  法院判決賠償賣家6.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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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中介索賠6.3萬和退中介費

  法院判決中介承擔七成責任和退中介費

  買主損失6.3萬

  中介賠償4.4萬

  本報訊 (記者章程 通訊員鄒宇婷)不符合購房政策也能買房?溫某本想在廣州買房但不符合限購政策,房產中介對此提出只要支付“特殊通道費”就可幫其“包裝”成有資質購房。然而,溫某卻被售房者識破並舉報,並要求其賠償6.3萬元違約金。溫某認為房產中介對此該擔責,憤而將其告上法院。昨日下午,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公開宣判,認定房產中介應擔責七成,賠償溫某4.4萬余元,並退還中介費。雙方均未當庭提出上訴。

  相信中介公司“包裝”許諾

  2012年,年僅19歲的溫某由父母出錢,想在廣州購買一套房產,但她不是廣州市戶籍人員,也不符合廣州的購房條件。當時,廣東一家知名房產中介的工作人員承諾,只要溫某交納2.5萬元的“特殊通道費”,就可以讓溫某在廣州買到房子。溫某信以為真,答應了該中介公司的提議。

  之後,中介公司向溫某介紹了位于白雲區新市鎮的一套房產,溫某看房後覺得合適,便于2012年10月18日與房產業主吳某以及中介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並于當天支付了2萬元定金。次日,溫某支付了中介費5000元。

  不久後,銀行也通過了溫某的貸款申請,溫某隨即向業主吳某支付了首期房款11萬元,雙方並完成了網簽。眼見購房順利,溫某便于去年1月底向中介公司支付了“特殊通道費”2.5萬元。次日,溫某與業主吳某在廣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了交易登記,並遞件成功。

  國土房管局不予登記

  但溫某沒有想到,吳某得知了她沒有購房資格,為此拒絕將房屋出售給她,並向房管部門舉報。之後,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認為溫某在交易中存在提供虛假戶籍資料的情況,作出《不予登記決定書》。中介公司不久後也將2.5萬元“特殊通道費”退回給了溫某。

  眼見購房不成,溫某于是向法院起訴吳某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吳某隨後提起反訴要求賠償違約金。去年11月初,白雲法院審理後判令溫某與吳某解除購房合同,吳某返還13萬元房款,而溫某須支付違約金6.3萬元。

  溫某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中介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她的利益,給她造成了數萬元經濟損失,為此,溫某將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房屋買賣損失6.3萬元,並返還5000元中介費。

  法院認定

  中介擔責七成

  法院審理後認為,溫某和中介公司之間為居間合同關係,涉案中介公司明知溫某不符合購房政策,非但沒有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反而誤導溫某造成合同解除,導致溫某損失,故中介公司存在過錯。而溫某明知不符合購房條件,卻想通過中介公司利用虛假戶籍資料辦理房產交易,同樣存在過錯。

  因此,對于溫某的損失,溫某和中介公司雙方都有過錯,從中介公司作為房產中介專業機構及違法提供有償服務等情節考慮,中介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因此,中介公司對溫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溫某損失4.41萬元,同時,因交易不成功,中介公司無權收取中介費,應全額將5000元中介費退還給溫某。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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