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3日從湖北省人大調研武漢公積金管理使用情況座談會上獲悉,結合武漢市最低收入標準等指標,武漢市擬將月收入1900元定為最低收入繳存標準,如果職工月收入低於1900元,以後也不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可以定期提取公積金。(4月14日《長江日報》)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幫助職工買房。但是,由於房價高企、公積金繳存數額有限等原因,不少職工儘管繳存了公積金,但是依然沒有能力貸款買房,並由此而導致繳存的公積金一直“沉睡”在賬戶中,成為不能使用的“死錢”。
另一方面,當職工罹患大病或收入低微,又急需資金治病或改善家庭生活時。卻由於制度規定公積金資金只能用於購房,或者在退休時提取賬戶中餘額而無法提取。
其實,儘管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確實是為了幫助職工買房,但是當職工罹患大病或收入低微,治病與改善家庭生活的需要顯然更為緊迫。在這種情形下,職工繳存的公積金顯然應當被優先用於職工治病或改善家庭生活,而不應因為生硬的制度設計,令職工繳存的公積金一直“沉睡”在賬戶中派不上用場。
當然,由於職工賬戶中的公積金部分係由單位繳納,用於幫助職工買房,所以公積金不能像個人存摺一樣隨意支取使用。但是,各地完全可以像武漢等地這樣規定部分職工除了購房以外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比如當職工罹患大病以及收入低於相關標準時,應允許職工提取公積金。這樣就可以讓公積金制度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助力民生改善的功用,同時也有利於消弭有關公積金“劫貧濟富”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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