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凍結賬戶應盡到告知義務
身家千萬元的陜西省鳳翔縣富豪雒永成,今年3月其子突發疾病,在轉往西安搶救付費取款時,他發現手裏存有15萬元的信合卡已被“凍結”,無法及時取出醫藥費,兒子也不幸去世。事後雒永成發現凍結原因是10餘年前信用社把關不嚴,借款人偽造自己筆跡貸款未還導致。(7月25日《華商報》)
雖然雒先生的兒子病逝,與信用社誤凍結信合卡沒有直接關聯,但卻負有間接責任。殊不知,就是因為信用社誤凍結了信合卡,導致雒先生取不出“救命錢”,延誤了救治兒子的最佳時機。特別是,信用社在沒有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擅自凍結雒先生的信合卡,侵犯了客戶的利益,並給其造成了經濟和精神雙重損害,理應承擔相關責任。
再者,無論是雒先生在辦理信合卡時,還是信合卡被凍結之前,銀行均未盡到告知義務,顯然存在侵犯客戶知情權之嫌。
這起事件的發生,值得金融管理部門及銀行、信用社等金融行業反思。首先,應立法規定,銀行不能擅自凍結客戶的賬戶;因故需要凍結客戶的賬戶,應提前以書函、電話、郵件等方式告知客戶,並成為銀行一項強制性義務。比如,銀行誤凍結客戶的賬戶,或凍結客戶的賬戶未及時盡到告知義務,給客戶造成了損失,事涉銀行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要知道,銀行向客戶提供更加週到的服務,並不會增加多少成本,卻會給客戶帶來更多的便利和經濟利益。
[責任編輯: 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