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記者從瀋陽市房産局得到最新消息,今後,瀋陽在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時,將由過去的以提供證明材料為主,轉變為以詢問為主。
目前,市房産局已經正式下發了《關於明確房屋登記詢問程式有關事宜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今後瀋陽房屋登記機構詢問的內容主要有兩項:
●申請登記的事項應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申請登記的房屋應是共有或單獨所有;對共有的房屋,應詢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對按份共有的,應詢問申請人的共有份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規定,申請人因取得房屋所有權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依詢問結果記載房屋共有情況,不對婚姻關係進行實質審查。
●詢問結果為申請人單獨所有的,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為申請人單獨所有,不收取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詢問結果為共同共有的,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詢問結果為按份共有的,申請人應提供共有份額約定書。據介紹,按規定,房屋登記機構經詢問後記載為單獨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單獨處分房屋。
“這個規定主要為申請人省去了提供婚姻證明材料的麻煩。”市房産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説,對於一些單身的申請者來説,因求學或工作關係,可能在多個城市居住過,如果提供婚姻證明材料,無論是到當地街道、派出所或所在單位,都無法取得。對於“詢問結果為共同共有的,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這一項,如果是夫妻共有的,雙方只要到場,不必再像過去那樣提供結婚證書;如果一方到場,則仍需要提供結婚證書,以防止添加別人姓名,發生糾紛。
據了解,詢問結果應經被詢問人簽名或摁留指紋確認後歸檔。據介紹,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登記申請人隱瞞房屋共有情況的,由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簿證據效力高於産權證
本報訊(記者彭躍東)7月15日,記者從市房産局了解到,目前房屋權屬證書不再是房屋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登記簿的證據效力已經高於房屋權屬證書。
據了解,從2008年7月1日起,瀋陽市開始實施《房屋登記辦法》。市民新購房屋在進行産權登記的同時,還要實施房屋登記。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房屋登記制度可以避免“一房二賣”的發生。目前,市民通常購買的是預售的住房,即期房。在建立了房屋預告登記制度的情況下,購房人如果將他的這一請求權進行預告登記,因為預告登記具有物權的排他效力,所以開發商違背預告登記內容的處分行為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就不能再把房子賣給其他人。
據了解,商品房竣工驗收後,開發企業首先要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産初始登記,之後,再將售出的商品房轉移登記到買受人名下,這就是商品房轉移登記。
有不少市民詢問:在房屋登記時,到底是應該把新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記者從市房屋登記中心了解到,如果您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而且,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後,如果房屋在事實上存在共有人,但因當事人沒有據實申請登記,而導致登記名義人(登記簿上記載的姓名)與實際權利人有差異時,登記機構對此不承擔責任。
據了解,一旦房屋以夫妻一方名義登記,並被其賣出,另一方是不能以其為房屋共有人為由,要求法院宣佈撤銷善意第三人即買房人的房屋所有權。而對於實際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要求處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記者彭躍東)
[責任編輯: 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