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省級貧困縣杭錦旗公積金調查的數據顯示:當地職工繳存的平均水準不足1000元,但當地供電公司職工最高繳存達到15530多元。
一些地方和壟斷行業不顧國家明文規定,超比例超繳公積金,涉嫌違規避稅和變相發放福利。
內蒙古杭錦旗2012年才從國家級貧困縣調整為省級貧困縣,記者調查檢索到該縣供電公司2014年3位領導和2位職工的月工資,都超過4萬元。工資最高的一位領導月繳存公積金達到15530.26元,一位非領導崗位普通員工的月工資4.2萬元,每月繳存公積金總數1.2萬元以上。而杭錦旗所在市2013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僅為5574元,公積金繳存的平均水準不足1000元。
按照住建部公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不低於5%。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2006年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規定,作為繳存基數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據此計算,該供電公司個人和單位最高繳存額度分別不能高於2006元,即總數不能超過4012元。
此間專家表示,該單位違規為職工超額繳納公積金,相當於變相發放了鉅額福利;而該單位的天價工資,涉嫌以多發公積金逃稅少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也數額巨大。通過“多交錢少繳稅”,每月發放的福利總計超過1.4萬元。
實際上,當地出現類似問題的遠不止供電公司一家,記者粗略檢索發現,當地以超比例、超基數違規繳納公積金涉及工、農、中、建四大銀行以及供電、礦業等壟斷行業,繳存基數多在2萬元以上。
>>調查
壟斷行業基數多在2萬以上
制度彈性最少的才繳20元
公積金制度出臺20多年,發揮的作用不容置疑,但由於制度彈性大,執行過程中不斷出現違法違規現象,“不公正”的一面逐漸暴露出來。記者調查發現,公積金制度“彈簧”的隨意伸縮,正在不斷拉大各個群體的繳存差距。
行業差距最懸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所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應依法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但現實中並沒有做到。效益好的、國有單位和機關願意多繳、報高基數,效益不好的單位或不願意多繳的單位報低基數,或按照下限繳。
與杭錦旗供電公司最高達15000多元的公積金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地在不少人力資源公司挂靠的外來務工人員,每月公積金繳存只有100多元,最少的只有20元。
據武漢市審計部門審計,公積金繳存額度行業排序靠前的是金融、電力、燃氣及供水等行業,繳存額度靠後的是居民服務、製造、住宿和餐飲、批發和零售。
而繳存不公體現最突出的就是私有企業,往往少繳甚至不繳。內蒙古某地級市統計,繳交公積金的單位有1141個,參與繳存的個體私營單位才108個,不到10%。這種情況在全國十分普遍。
制度彈性造成差距。《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公積金繳存額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執行,這也形成一個巨大的制度彈簧:有錢的多繳,沒錢的少繳或不繳。
記者調查發現,多數省份執行了國家規定,但也有部分省份根據“需要進行了調整”,最高的繳存比例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也不一致,有的地方採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貼和工資之和。
>>專家説法
隱性福利,衝擊了公平底線
專家表示,公眾對公積金“不公平”的最大感受就是繳存的鴻溝,尤其是公積金在一些高收入的國企已變相成為增加職工收入的渠道。儘管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但對於是否採取“限高”政策,業界和管理部門卻看法不一。
一些公積金中心管理者反對對公積金繳存“限高”,認為高收入人群繳存的額度大,超額繳納卻有規定嚴格限制提取,這相當於超繳者為低收入人群做了貢獻。這也是多地公積金管理機構對於違規超額繳納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原因。
而廣西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林一則認為,“現在執行超標準、超額繳納的大多是壟斷行業國企,他們繳納的錢實際是國有資産,如果不設置上限,就變成私分國有財産和腐敗分肥的渠道,不僅僅是一項住房福利。”
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楊學鋒介紹,政策規定公積金“控高保底”,一方面保證繳存底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執行繳存比例和額度的“雙限”,也是防止有單位和個人濫用國家對公積金免稅的政策優惠,以及用超額繳納公積金變相發放福利。
一些公積金管理部門統計的數據也印證了這點。西部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13年審查發現了475個超規格繳存單位,一般都是保險、銀行等央企單位。
“公積金執行中所反映出來的繳存不公,根子在收入制度。”內蒙古赤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林蔚説,公積金必須遵循“橫向公平性”原則,不能再對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産生二次放大效應。如果收入分配很難短期內實現公平,亟待統一的就是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範圍,防止公積金異化為過度福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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