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個包工頭,去年年底,沒賺到錢的他非常失落。但是,工人一起向王某來討要工資。經過協商王某拿出自己卡裏的僅存的6000多元,都發給工人們,其餘的等有錢了再補。於是,在工人的陪同下,王某到ATM機器上取錢。沒想到,王某取錢時交了“好運”。
王某到了雨花臺區一家銀行門口的自動提款機取錢,正準備插卡,卻突然發現取款機裏有一張未拔的卡,而且在取款的界面上。王某查了一下卡的餘額,發現卡裏有7萬元錢。這讓王某興奮不已,覺得自己真是運氣來了,正缺錢就有人給自己來送錢。於是王某想都沒想,就取出了卡裏的20000元錢,然後拔卡走了。王某為啥不把卡裏的7萬元錢都取走呢?“我沒法修改別人密碼,每張卡在ATM機每天的取款額度就是20000元,要是在平時我也不會拿人家的錢,但是那天實在太缺錢了,我就見財起意了。”王某被抓後承認。於是,王某拿出錢來,把民工的工資都結清了,還多給了工人一些錢,然後把其他的欠款也都還上了,自己還跑到飯館吃了一頓好的。
卡的主人張先生在王某取款之後,迅速接到了提示短信,張先生趕緊報警,一邊凍結了自己的銀行卡。
就在雨花警方積極尋找王某,準備捉拿其歸案時,今年2月王某帶著20000元現金到雨花警方自首。“剛拿了別人的錢,我心存僥倖警方抓不到我。但是這兩個月來,我心越來越虛,而且現在我賺到錢了,我覺得不應拿別人的錢,就帶錢來自首了。”王某交代。但是,雖然帶錢來自首,由於涉案金額較大,王某因為信用卡詐騙罪被起訴。
本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王某取了別人卡上的20000元錢,純屬故意,可以追究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雖然王某2月後帶著錢來自首,但是信用卡詐騙罪還是要被追究。根據法律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據最高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5000至5萬),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至20萬以下罰金。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記者 賈曉寧通訊員 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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