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佈的《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指出,自2013年3月1日起,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經營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該規定。規定要求,嚴禁使用地溝油、烤鴨油等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與其他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承辦集體聚餐應當具備與接待能力相適應的食品加工場所和設施、設備,防止交叉污染,並對提供的食品留樣48小時,以備檢驗;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與使用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保健品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居民樓內不得進行餐飲具集中消毒;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實行個人實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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