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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實施《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03.04)

2005-12-02 11:0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1997年 [1997]外經貿運發第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濟南、杭州市外經貿委:

  1996年8月21日,外經貿部發佈實施《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必須是外經貿部批准的、全部資本來源於中國大陸或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合資合作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並且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在屬地同行業中有較大的經營規模和較強的經濟實力;

  (二)有良好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經營實績和商業資信。

  二、外經貿部向批准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核發經營許可證(見附件一經營許可證樣本)。

  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外經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是指:

  (一)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影印件;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書;

  (三)企業投資者情況説明;

  (四)臺灣投資者提交的材料必須附有經外經貿部認可的臺灣有關機構提供的見證文書;

  (五)申請者上一年度經營實績、利潤及上繳稅額報告影印件。

  中外合資、合作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還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有關文件。

  四、鋻於廈門港(廈門市行政區劃內各對外開放港口碼頭及其相關水域和漳州港尾中銀開發區對外開放碼頭及其相關水域)、福州港(福州市行政區劃內各對外開放港口碼頭及其相關水域)為兩岸間船舶直航的試點口岸,目前僅受理福建省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申請。

  五、現階段,為及時掌握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情況,各有關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須于每月3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見附件二台灣海峽兩岸間直達航海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統計報表);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應于每于10日前將業務統計表報外經貿部。

  六、對未經外經貿部批准擅自經營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取締非法經營活動。

  對未經外經貿部批准擅自經營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或責令停業整頓處罰。

  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未及時向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的,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外經貿部責令該企業停業整頓;對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管理規定》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的,由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暫停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權、撤銷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權、撤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權等處罰。

  凡被取消從事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由外經貿部予以公佈。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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