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部委涉臺  >  辦事指南  > 正文

機電産品自動進口許可證領取及變更注意事項

2012-05-29 15:11 來源:商務部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領證注意事項:

  (一)企業憑商務部機電司簽發的《機電産品進口證件領取憑證》到我局領取《機電産品自動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二)所有機電産品自動進口許可證領取時間為我局收到商務部機電司相關數據後第二個工作日;

  (三)同一進口商、同一進口用戶的同一批證(許可證號連號的)必須同時領取,不得跳號領取;如其中不領取的許可證為廢證,須由進口用戶出具公函予以説明並如數繳費;我局將該證做刪除處理;

  (四)對於貿易方式為捐贈,或外匯來源為不支付外匯的許可證,其第二聯(銀行付匯憑證)由我局留存;

  (五)《機電産品進口附表》須加蓋商務部機電司《附表核對專用章》後方可在我局蓋騎縫章;

  二、機電産品自動進口許可證變更注意事項:

  (一)我局可受理申請的變更項:許可證第一項(進口商)、第七項(報關口岸)及第十五項(單價,上下10%以內);

  (二)除上述三項之外其他內容的變更和已經報關或第十五項未列印商品單價的許可證任何項目的變更,均應到商務部機電司辦理。

  (三)向我局申請辦理變更事項的單位,須提交加蓋進口用戶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為企業交費、領證憑證),及原機電産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正本(三聯)。遞交上述材料後的第三個工作日,憑該取證憑證到我局領取新證。

  商務部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責任編輯: 王偉]

相關閱讀: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