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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

2012-05-29 14:58 來源:商務部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2007年稀土出口配額:

  (一)生産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5年以後登記註冊的企業,必須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符合稀土行業準入標準、相關産業政策;2005年出口供貨量達到2000噸以上或出口供貨金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未達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3-2005)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700噸以上或近三年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4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4、産品品質達到現行國家標準,並取得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

  5、具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評估達標並出具當年度達標排放的環境監測報告。

  6、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8、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三年(2003-2005)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700噸以上或近三年(2003-2005)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4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3、自實施之日起,出口産品須來自符合以上生産企業標準1、4、5、6、7、8款要求的企業,並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及相關增值稅發票和供貨企業證明。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沒有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的西部地區稀土主産地可由當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3家近三年(2003-2005)有出口實績的主營生産企業,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專家組評審認定。

  (四)凡符合以上標準(一)、(二)的企業總數在3家及以上的西部地區稀土主産地,不再享受(三)所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標準(一)、(二)的企業總數不足3家的西部地區稀土主産地,可按(三)的規定另行推薦,但符合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推薦企業總數不超過3家。

  (五)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稀土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申報及審核程式

  各地稀土出口企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對本地區申請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並於2006年11月15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商務部委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申請稀土出口配額企業的條件進行復核。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經復核合格的地方稀土出口企業及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業提出匯總建議,並於2005年11月25日前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所有申報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審定,對於符合標準的企業予以對外公告。

  三、相關報送材料

  各地稀土出口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提供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達標排放證明》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同時須提供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本年度環境監測評估報告。

  (三)ISO9000品質認證證書。

  (四)生産企業須提供2005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的,須提供免抵稅證明或加蓋稅務章的企業免抵退申請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

  流通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稅務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

  新申請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須提供(2003-2005年)的相關材料,2006年已獲得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2005年的相關材料。

  (五)生産企業須提供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用地的有傚法律證明文件。

  (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及履行繳費義務情況的相關證明。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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