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內地(大陸)高等學校招收港澳臺學生備案工作相關事宜的通知
教港澳臺廳函[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促進內地(大陸)與港澳臺地區教育交流與合作,規範內地(大陸)高等學校招收港澳臺學生備案工作(以下簡稱備案工作),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內地(大陸)高等學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高等學校)首次招收港澳臺學生前,須于上一年度的9月1日前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備案材料,地方所屬高等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其他中央部委或單位所屬高等學校備案材料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教育部。
二、擬招收港澳臺學生的高等學校同時應具備招收相應學習層次內地(大陸)學生資格。有關高等學校原則上應首先就招收港澳臺本、專科學生備案,開展招收和培養港澳臺本、專科學生工作一年以上,可按照上述程式就招收港澳臺碩士、博士研究生備案。
三、擬招收港澳臺學生的高等學校應設立招收和管理港澳臺學生的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建立港澳臺學生招收、培養、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能夠根據港澳臺學生特點,提供有針對性的教育教學活動及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
四、擬招收港澳臺學生的高等學校需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一)學校基本概況;
(二)校內港澳臺學生招收和管理機構、分工,以及專職工作人員設置情況;
(三)港澳臺學生招收、培養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擬招收港澳臺學生的招生簡章、專業目錄;
(五)港澳臺學生的學習生活條件介紹等。
五、備案工作完成後,教育部將根據隸屬關係通知有關高等學校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六、完成備案工作的高等學校,在招收和培養港澳臺學生過程中,應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港澳臺學生在學習上嚴格要求,生活上適當照顧。根據港澳臺學生特點,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提高培養品質。高等學校須按照教育部統一規定,及時將招收的港澳臺學生資訊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學信網)上報,完成學生學籍註冊工作,施行學籍管理。
七、備案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按照上述程式開展。內地(大陸)高等學校招收華僑學生(本、專科)備案工作參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3年4月1日
[責任編輯: 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