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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外交部、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關於整頓對臺遠洋漁工勞務經營秩序的緊急通知(2001.12.29)

2005-12-07 15:4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關於全面暫停對臺漁工勞務合作業務的通知

外經貿合發[2001]6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辦公廳、外經貿委(廳、局)、臺辦、外辦、公安廳(局)、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交通廳(局)、各有關海事局、漁業主管廳(局),各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對臺漁工勞務合作始於80年代,並很快成為兩岸經貿合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隨著這項業務的發展,我漁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是益突出,勞資糾紛、工傷乃至兇殺等各類突發事件時有發生,1999年2月更是發生了臺灣"金慶12號"船長槍殺我15名漁工的惡性事件。在此情況下,為切實保護我對臺漁工的合法權益,整頓對臺漁工勞務合作業務經營秩序,1999年5月,外經貿部會同國臺辦等六部辦聯合召開緊急會議並下發了《關於整頓對臺遠洋漁工勞務經營秩序的緊急通知》([1999]外經貿合發第347號),暫停了對臺遠洋漁工業務。

  兩年來,對臺遠洋漁工業務清理整頓工作的效果並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對臺漁工在外人數不降反升,對臺漁工業務經營秩序混亂、漁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問題仍很嚴重,各類惡性突發事件也時有發生。據調查分析,造成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省市有關主管部門出於局部利益,未嚴格執行《通知》有有關規定,把關不嚴、監管不力,給經營公司違規向臺灣漁船繼續派出遠洋漁工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經營公司從設在福建、浙江的臺輪停泊點以近海漁工的名義大量非法派出遠洋漁工;還有一些經營公司利用地方外經貿部門審批不嚴的漏洞,通過與第三地代理公司簽約或在臺灣船主更改船籍後,已知其實為臺灣漁船仍與其簽約繼續向臺輪派遣遠洋漁工。

  為堵塞漏洞,改變目前對臺漁工業務經營秩序混亂的狀況,切實維護我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完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暫停對臺遠洋漁工業務。各級地方外經貿、外事、公安、交通等部門必須繼續堅決執行《關於整頓對臺遠洋漁工勞務經營秩序的緊急通知》([1999]外經貿合發第347號)的有關規定,嚴格把關,不得對對臺遠洋漁工業務進行立項審批,不得予有關人員辦照、辦證及出境放行。經營公司一律不得新簽、續簽對臺遠洋漁工勞務合同,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臺灣漁船派出遠洋漁工。

  二、暫停對臺近海漁工業務。經營公司一律不得在任何臺灣漁船停泊點向臺灣漁船派遣近海漁工,各級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近海漁工勞務合同一律停止審批,各出入境邊防檢查和公安邊防部門對上述人員不得予以放行出境。

  三、禁止經營公司向註冊為外籍船隻的臺灣漁船及通過第三地代理公司向臺灣漁船派遣漁工。經營公司向臺灣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漁船派出遠洋漁工時,須直接與外方漁業公司或船東簽定合同,合同中須規定所派船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轉登臺灣漁船工作。經營公司向有關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合同立項時,必須出具合同正本、漁輪的有效船舶證書、船東身份證明等文件。經營公司不得與代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中間商簽定漁工勞務合同。

  四、各公司對目前在臺灣漁船工作的遠(近)海漁工一律登記造冊,報主管外經貿部門備案,並在所執行合同到期後,無條件安排其按時回祖國大陸。

  五、各有關省市主管部門須堅決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齊抓共管,嚴格把關。對監管不嚴造成對臺漁工勞務繼續派出的有關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六、對弄虛作假,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經營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

  七、外經貿部、國臺辦將及時會同有關部委對本通知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八、全面暫停對臺漁工勞務合作業務後,將視清理整頓工作的效果及兩岸民間組織的商談情況,再議重新開放此項業務的相關事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請分別將此通知轉發至各下屬機構、經營公司。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外交部
 公安部
交通部
   農業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來源: 商務部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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