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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禁止從臺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産品的規定(1997.03.27)

2005-10-23 12:51 來源:國臺辦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獲悉,臺灣省十幾個縣市爆發了口蹄疫。為了防止口蹄疫從臺灣省傳入大陸,保護大陸的畜牧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規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臺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包括豬、牛、羊等)和偶蹄動物産品;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臺灣省的偶蹄動物産品進入大陸。一經發現,一律做銷毀處理;

     三、對在我國停留或途經我國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如發現有來自臺灣省的偶蹄動物産品,一律做封存處理;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做無害化處理;

     四、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臺灣省的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産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做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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