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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啟用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的通知

2014-03-31 09:44 來源:國家旅遊局官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啟用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的通知

旅辦發〔201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不斷加強導遊服務工作,切實解決導遊從業人員面臨的實際問題,國家旅遊局決定啟用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為導遊證(IC卡)的臨時替代證件,在有效期內與導遊證(IC卡)具有同等效力。導遊從業臨時證明需與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導遊員資格證書)、身份證、行程確認單共同使用。

  二、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組織發放並進行管理。

  三、導遊從業臨時證明頒發對象為可依法申領、換發、補發導遊證(IC卡)的人員。

  四、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的發證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由上述單位蓋章頒發。

  五、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的領取、發放、變更、換發、遺失、補發、監督檢查參照《導遊證管理辦法》執行。

  六、導遊從業臨時證明實行免費頒發、換發、補發,各發證機構一律不得向申領人員收取工本費、製作費、郵寄費等費用。

  七、導遊從業臨時證明正麵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語種、等級、身份證號、臨時證明編號、導遊員資格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章、頒發日期。背面設置計分欄,包含檢查日期、團號、扣分事由、被扣分值、檢查員簽字以及需要標注的特殊資訊,如“本證明僅限于臨時替代導遊證(IC卡),換領導遊證(IC卡)時收回”。

  八、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的編號由各省列印,基本規則為“L-0000-000000”,英文字母“L”為“臨”字的拼音首字母,前4位數字為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前兩位為省級代碼,後兩位為地市級代碼,如:河北石家莊市為1301,河北唐山市為1302。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按6599編碼。),後6位數字為計數編碼。

  九、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的計分規則參照導遊證(IC卡)計分規則執行。檢查員按照背面計分欄事項分別填寫並簽字確認。另由檢查員在檢查記錄單上逐項記錄,請導遊簽字確認,檢查員留存,以備查詢及換發導遊證(IC卡)時計入系統。

  十、各地要加強對導遊從業臨時證明的管理,建立責任制和追究制,嚴格把關、認真辦理,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因工作不認真或故意造成導遊從業臨時證明濫發、誤發、遺失等現象,一經查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導遊從業臨時證明從2014年3月17日開始啟用,有效期截至換發導遊證(IC卡)。換發時間及方案由國家旅遊局另行通知。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4年3月5日

[責任編輯: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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