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從中國民用航空局獲悉,臺灣中華航空公司波音747貨機機長王錫爵駕機飛加祖國大陸,于1986年5月3日15日10分抵達廣州白雲機場。機上還有副駕董光興,機械師邱明志二人,以及貨物二十二萬磅。現在飛機和貨已被妥善保管。王錫爵本人要求在大陸定居,和家人團聚。中國民用航空局邀請臺灣中華航空公司儘早派人來北京商談飛機、貨物及其他人員的處理問題。
中國民用航空局5月3日致電臺灣中華航空公司,邀請他們儘早派人來北京商談七四七貨機處理問題。電報全文如下:
臺北中華航空公司
你公司的波音七四七貨機一架于5月3日15時10分飛抵廣州白雲機場。機長王錫爵要求在大陸定居。我局邀請你們儘早派人來北京同我局商談有關飛機、貨物和機組其他成員的處理問題。請用電報掛號22101CAXT CN或電話(北京)558861同我局聯繫。
中國民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局5月11日再次致電臺灣中華航空公司,請他們儘快派人辦理接回七四七貨機及人員的事宜。電報全文如下:
臺北航空公司
5月3日我局曾致電貴公司,邀請他們儘早派人來北京商談波音747貨機的處理問題,但至今未見答覆。海峽兩岸對此深為關切。
貴公司這架飛機的機長王錫爵先生希望在祖國大陸定居,董光興、邱明志兩位先生表示願意回臺灣。我們的態度十分明確:飛機、貨物及願回臺灣的董光興、邱明志兩人都交還臺灣,請貴公司派人來商談並辦理具體交接事宜。
我們早已申明,這純屬兩個民航公司之間的業務性商談,並不涉及政治問題。既然是交接,就應由當事雙方直接地、負責地辦妥交接事宜,以確保飛機和願回臺灣的人員安全返回臺北。
因此,請你們還是派人來商談解決為好,不必經過第三者。如果你們覺得到北京來不方便,那麼,你們認為什麼地方合適,也可以提出來商量。
我們這一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是對貴公司的處境和困難作了充分考慮後提出的。如貴公司仍不願來辦理接收事宜,則人和貨機之所以不能迅速返回臺灣,責不在我,望貴公司三思。我們再次籲請貴公司速作出決斷。並儘快答覆我們。
中國民用航空局
1986年5月11日
中國民航代表同臺灣中華航空公司的代表,1986年5月17日上午在香港深水灣鄉村俱樂部就交接華航B198號波音747貨機、兩名機組人員和貨物事宜開始商談。
雙方代表討討了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手續等問題,各自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商談是在友好氣氛中進行的。雙方將繼續進行商談。
參加商談的中國民航代表是:張瑞普(中國民航香港辦事處經理)、盧瑞齡(中國民航副司長)、劉遠藩(中國民航北京管理局總工程師);臺灣華航代表:鐘讚榮(華航香港分公司經理)、陳勳偉(華航香港分公司副經理)、陳恩錦(華航總經理特別助理兼企劃處處長)。
5月20日中國民航代表和臺灣中華航空公司代表舉行了第四次商談,對華航B198號波音747貨機、兩名機組人員和貨物在香港進行交接事宜全部達成協定,雙方並簽署了會議紀要。
交接將於5月24日前在香港進行。
中國民航代表張瑞普會談後對記者發表談話説:這次商談為海峽兩岸同胞所共同關注。我們很高興,我們雙方沒有辜負他們期望。這次商談,雙方完全處於平等地位,互相尊重,互相諒解,在融洽友好的氣氛中,終於取得了圓滿結果。事實證明,我們同胞兄弟之間的確是沒有不可解決的問題。
張瑞普還向臺灣華航同行致意,並向協助兩航商談的和中位朋友及香港政府表示感謝。
中國民航代表和臺灣中華航空公司代表5月20日在香港簽署會談紀要,經要全文如下:
1986年5月3日,中華航空公司B198號波音747貨機由泰國曼谷飛往香港途中在廣州白雲機場降落。中國民航説明,對機上三名機組人員按照他們各自的意願作出了妥善安排,並對該機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對機上貨物盡可能作了妥善保管。
1986年5月17日至20日,中國民航代表和中華航空公司代表在香港就交接上述貨機、機組人員和貨物的事宜進行了業務性商談,並達成了協議。根據中華航空公司的要求,中國民航同意于5月24日以前在香港具體辦理上述飛機,兩名機組人員董光興、邱明志和貨物的交接手續。該飛機在香港著陸後,由雙方參加會談的代表各三人及記錄各一人在機上立即辦理交接手續、簽署交接書,飛機著陸後有關地面安全保障事宜由中華民航空公司負責解決。
1986年5月20日中國民航代表同臺灣中華航空公司代表,5月23日在香港順利完成華航B198號波音七四七貨機、兩名機組人員和貨物的交接。
華航B198號貨機由中國民航機組人員駕駛,23日上午10點20分(香港時間,下同)從廣州起飛,于10點48分安全降落香港啟德機場。按照協議,雙方代表隨即登機,分別在交接書上簽字。
交接書全文如下:
1986年5月23日,由中國民航和中華航空公司的代表在香港啟德機場辦理了中華航空公司B198號波音七四七貨機,機上貨物的交接手續。該機兩名機組人員副駕駛員董光興、機械師邱明志也同機到達,由中華航公司代表接回。
中國民航代表(簽字)
中華航空公司代表(簽字)
1986年5月23日
(原載1986年5月4日、12日、18日、21日、24日《人民日報》)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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