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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4號(關於對原産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13-03-25 16:42 來源:海關總署 字號:       轉發 列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1月14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佈了2010年第69號公告。最近,根據涉案企業申請,商務部審查後決定由國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繼承原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在乙醇胺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3月19日起,對以國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為原産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乙醇胺,海關按照9%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以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為原産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乙醇胺,海關按照“其他馬來西亞公司”所適用的74%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産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徵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3月18日 

  
 

[責任編輯: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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