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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辦事指南

2012-05-29 13:33 來源:民間組織管理局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1、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中國公民、法每人平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宜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具體條件包括: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總數不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規定最低限額的活動資金(全國性社會團體不低於10萬元,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不低於3萬元);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社會團體名稱有哪些要求?

  (1)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2)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學術類社會團體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樣,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社會團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經過哪些程式?

  成立社會團體法人,須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兩個階段,具體程式如下:

  (1)發起人提交籌備成立申請文件;

  (2)民政部審查同意的,向發起人發籌備成立批復;

  (3)發起人在6個月的籌備期內,開展籌備活動,召開成立大會;

  (4)發起人提交申請成立登記文件;

  (5)民政部審查同意的,向發起人發成立登記批復;

  (6)社會團體領取證書後,應當刻製印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辦理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4、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籌備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籌備成立申請書(寫明擬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名稱解釋、背景、主要業務內容、成立理由、活動資金及其來源、發起人和發起單位自身情況介紹、擬發展會員及分佈情況等,並由發起人簽名併發起單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文件(寫明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國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4)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産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複印件,或租賃合同複印件);

  (5)註冊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出資證明;

  (6)擬任負責人名單,各負責人簡歷(加蓋單位人事章,並註明在社會團體的擬任職務)及身份證複印件;

  (7)會員名單(個人會員應列出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聯繫電話,並本人簽字;單位會員應列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聯繫電話,加蓋單位印章);

  (8)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社會團體成立後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不再擔任其他社會職務,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初審通過後,申請人到民政部取驗資通知單,按照要求進行驗資。

  成立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寫明于規定時間內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産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滿足成立登記條件);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加蓋國徽章);

  (3)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4)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與籌備期未變則無需再次提交);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編號:01);

  (6)《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

  (7)《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編號:12)(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人一表);

  (8)《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05號)。

  二、社會團體登出登記

  社會團體辦理登出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登出登記申請書(説明申請登出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説明的重要事項,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社會團體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同意登出登記的批復(寫明同意登出並認可清算結果和剩餘財産的處理,加蓋國徽章);

  (3)《社會團體法人登出申請表》(編號:02);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社會團體清算審計報告;

  (5)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簽字)。

  經審查同意後,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登記證書、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將銀行賬戶、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登出資料的複印件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辦理登出公告。

  三、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1、社會團體辦理名稱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書(寫明申請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後業務範圍的變化,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名稱變更的文件(加蓋國徽章);

  (3)《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4)《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05);

  (5)新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6)章程修訂説明(新舊章程對照説明全部修改內容,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2、社會團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

  3、社會團體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加蓋國徽章);

  (2)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加蓋國徽章)。

  4、社會團體辦理住所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住所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産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複印件,或租賃合同複印件)。

  5、社會團體辦理註冊資金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經審查同意後履行驗資程式。

  6、社會團體辦理業務範圍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業務範圍變更必須在經核準的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之內,提交材料如下:

  (1)申請報告(載明業務範圍變更的理由和事項);

  (2)社會團體章程中關於業務範圍的規定,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四、社會團體備案

  1、社會團體哪些活動需要備案?

  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複印件,辦事機構設立、變更、登出及負責人發生變動應當備案。

  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是社會團體內部設立的承辦社會團體日常事務的機構,是社會團體執行機構的日常工作部門,如辦公室、秘書處、財務部、宣傳部等。

  社會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2、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編號:09)。對符合條件、材料規範的,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備案。

  3、社會團體辦事機構登出備案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會團體辦事機構登出備案表》(編號:10)。經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印章。

  4、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社會團體負責人變動申請表》(編號:11);

  (2)《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編號:12)(卸任負責人不必填寫此表)。

  社會團體新增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卸任均應履行負責人備案手續。

  社會團體換屆,應履行新一屆所有負責人的備案手續。

  五、社會團體章程核準

  1、社會團體章程核準經過哪些程式?

  社會團體章程修改,須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2、社會團體章程核準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05);

  (2)新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3)章程修訂説明(新舊章程對照説明全部修改內容,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六、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1、什麼是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

  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辦事機構可以稱為代表處、辦事處等。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再行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2、什麼是社會團體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是指社會團體利用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定向捐贈、社會團體自有資金設立的,專門用於資助符合社會團體宗旨、業務範圍的某一項事業的基金。全國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含一百萬元或等值外匯),地方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含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匯)的,應當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社會團體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是社會團體的一類特殊的分支機構。

  3、社會團體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編號:06)(詳細填寫擬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的理由及業務範圍等);

  (2)住所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還需提交設在地省級民政部門出具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

  (3)社會團體章程中關於業務範圍的規定,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申請變更分支(代表)機構名稱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報告(詳細載明申請理由);

  (2)《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編號:07)。

  申請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報告(詳細載明申請理由);

  (2)《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編號:07);

  (3)《社會團體分支(代表)負責人備案表》(編號:13)。

  申請分支(代表)機構場所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報告(詳細載明申請理由);

  (2)《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編號:07);

  (3)住所變更到外地的,還需提交設在地省級民政部門出具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

  申請登出分支(代表)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提交《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出申請表》(編號:08),經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登記證書和印章,將組織機構代碼和銀行帳戶登出資料的複印件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辦理登出公告。

  4、社會團體申請登記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編號:06);

  (2)捐贈協議書(內容應包括:資助或捐贈意願、資金數額、使用要求等);

  (3)理事會議紀要;

  (4)《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社會團體內部通過,其內容應包括:專項基金的宗旨和任務、基金的來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審查同意後,由登記管理機關通知社會團體進行驗資。

  備註:社會團體申請籌備成立和變更名稱材料均需一式兩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請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紙列印,表格均在“民間局網站”下載。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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