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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無證經營豫劇團 釀成交通事故被判刑

2016年02月04日 08:18:00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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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高志強實習生牛靜芳通訊員李廣

  本報安陽訊 近日,因指使無證司機駕駛大客車,致使發生“3·2”林州大巴車墜崖重大交通事故的田某偉、李某樂夫婦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與涉案司機一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2015年3月2日23時許,一輛從新鄉開往林州的大巴車在兩市交界處墜崖,車上33人,20死13傷。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偉、李某樂無證經營一豫劇團,由田某偉任團長,進行盈利性演出。同年9月,田某偉購買豫AL9139大巴用於該團演出時拉送演員,平時由田某偉無證駕駛。

  2015年3月2日18時許,田某偉、李某樂未經查看,雇傭無駕駛證的宋某(已判刑)為司機,駕駛該車從滎陽市出發,到林州市臨淇鎮前寨村演出,車上乘坐人員33名。23時許,車行至S226線45km+700m處彎道時側翻,墜入路邊懸崖。

  司法鑒定顯示:該車制動前行駛速度41km/h;因連續彎道、坡度較大、連續制動造成制動系統過熱、制動鼓磨損嚴重等,制動效能降低,使得客車在過彎道時離心力過大、過彎半徑增大,最終衝出護欄墜入山崖。

  經交警認定,事發路段交通標誌限速20km/h;該車駕駛人無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車輛有安全隱患。

  法院另查明,事故給56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損失,計10044636.71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偉、李某樂係豫AL9139的實際控制人,在明知該車未按規定裝安全帶有安全隱患、未核實司機宋某有無駕駛證的情況下,雇傭宋某違章駕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該案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二被告每人平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