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報刊轉企改制事項系列解讀:董事會與編輯委員會
宋長安
北京大學法學學士,中國社科院法學碩士,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部律師,主要從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及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工作。2003年起,參加行業報體制改革的法律服務工作,擔任多家行業報轉企改制項目的律師及協調人。
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必須設置編輯委員會和總編輯,有關文件對此做出了規定。
《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工作基本規程》(報刊改辦[2011]6號)等文件指出:報刊轉企改制後必須設置編輯委員會和權威的報刊內容管理機構,確保正確的出版導向。《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版單位總編輯工作的意見》(新出政發[2011]5號)指出:無論是轉企改制後成為企業的出版單位還是繼續實行事業體制的出版單位,均必須設置總編輯崗位。總編輯屬行政職務,為出版單位第二責任人,負責業務工作的領導。
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製成為公司後,按照公司法通常會設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編委會和總編輯應當進入三會中的適當位置,才能通過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行使其職責。
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經理層是日常管理機構,而董事會位於三者的中心,承上,它對股東會負責,將股東會的決議轉化為工作實施方案;啟下,它選用和解聘經理層人員,調控經理層對公司實施管理,從其作用可以看出董事會為公司決策機構,在三會中最為重要。同時我們理解,編委會負責保證正確導向,這項職責也至關重要,從其職責來看,編委會應當處於與董事會同等重要的位置。
我們還聯想到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做法。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設立戰略、審計等專門委員會,專委會成員均為董事會成員,董事長、副董事長甚至出任專委會主任委員。專委會負責考慮各自領域的問題,雖然專委會的提案按照程式應交董事會審查決定,但專委會提案一般都會獲董事會審議通過。
從目前情況看,這種做法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保證了編委會有充分權力來行使保證正確出版導向的職責,也保證了總編輯為轉企改制後報社的第第二號人物。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