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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法治周末》侵權敗訴

時間:2014年03月28日 09:12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因《法治周末》刊登題為《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的報道,方舟子以侵犯名譽權和肖像權為由,將法治周末報社訴至法院,要求公開道歉並賠償10萬余元,後經法院一審判決,方舟子敗訴。北京晨報記者昨日獲悉,目前方舟子已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訴,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

  認為侵權要求賠償

  方舟子稱,2010年9月他因揭假言論引起中國各界的廣泛關注。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上刊發對其惡意攻擊、侮辱、誹謗的《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一文,文章認為他早年發表的中文科普小品文的部分內容與國外學者發表在學術期刊上的英文學術論文中部分內容意譯相同或相近,所以是抄襲,同時還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且刻意使用皺眉等形象比較差的照片。涉案文章後來還在法治周末網站首要位置傳播,瀏覽人數已達25000次,同時該文被眾多網站、論壇轉載,影響惡劣。為此,方舟子要求《法治周末》刪除其網站上該文,並在報紙第一版及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刊登道歉信,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其他經濟損失5000元。對此,法治周末報社辯稱,文章題目只是“涉嫌”抄襲調查,內容並沒有說方舟子確定無疑地抄襲。

  一審敗訴又提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涉案文章所報道內容是來源于被採訪對象的陳述以及提供材料,或此前網上的爭論和匯總,均屬有據可查,文章使用的語詞為中性,無貶低、謾罵等對人身進行強烈情感傷害的用語,內容是報道他人的判斷和爭論,通篇無法治周末報社的肯定性結論,也沒有指稱方舟子存在剽竊的陳述。盡管報道方法和素材整理有一定傾向性,但方舟子在華人范圍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屬于公眾人物,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需承擔較高容忍義務。《法治周末》的報道方法雖然不當,但不構成名譽侵權。法治周末報社使用的照片,是可以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的新聞圖片,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因此駁回方舟子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方舟子提出上訴。昨日記者從市三中院獲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方舟子的上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晨報記者 彭小菲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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