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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回歸十五年建成特區司法體系

時間:2014年12月12日 12:38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澳門回歸十五年建成特區司法體系

  10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出席“2014/2015司法年度開幕典禮”時指出,澳門“已建成符合本地實踐的特區司法體系”。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體系的建立始於澳門回歸祖國之際,隨著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建立,澳門特區司法體系建設也正式起步。澳門特區司法體系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為核心目標不斷改革發展,努力適應新的特區政治體制和特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過十幾年的建設,澳門特區司法體系日趨完善。時至今日,澳門特區司法體系宣告正式建成。

  澳門特區司法體系的前提是澳門擁有獨立的終審權和檢察權。澳門回歸之前,澳門並非是一個獨立司法法域,其司法體系屬於葡萄牙的國內司法體系,案件可上訴至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依據“一國兩制”的構想,1993年全國人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澳門獨立行使終審權和檢察權。為了適應澳門回歸後的司法體系,1991年葡萄牙共和國議會通過《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設立澳門高等法院和檢察院,以增強澳門司法自主權。1999年5月經葡萄牙授權,澳門高等法院正式獲得終審權。同年12月澳門回歸之際,澳門發佈新的《司法組織綱要法》,成為澳門司法體系建設的基礎性文件之一。依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和檢察權。法院分為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一審法院包括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檢察院在各法院派有代表行使檢察權。此外,澳門于2004年和2009年對《司法組織綱要法》進行兩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特區司法體系。

  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實行司法獨立,法院和檢察院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澳門面積狹小,人際關係非常緊密,為此,澳門特區規定了法官依法進行審判,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外,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此外,還規定了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制度,如享有高工資高福利,未經法定事由不被去職、調任,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等,使其具有對抗法外干涉的能力。

  為維護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獨立的澳門特區司法體系,過去十五年間,澳門主要從如下五個方面進行完善。

  第一,司法組織的專業化改革。澳門回歸之前,法院內並沒有實行專業化分工,一名法官既要審理民商事案件,又要審理刑事案件。澳門回歸之後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先前的審理模式無法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帶來審判的拖遝。為了提升司法品質和效率,澳門特區啟動了司法組織專業化改革。從2005年起澳門改變初級法院運作機制,設立刑事、民事專業法庭,還設立專門審理小額金錢糾紛的輕微民事法庭;2011年調整中級法院的運作體制,設立刑事案件分庭、民事和行政案件分庭兩個分庭;2013年設立初級法院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經過多年的改革,澳門特區司法組織的專業化程度大幅提高,提升了司法的效率和品質。如2013/2014司法年度,澳門特區中級法院結案1206件,較上一司法年度增長44.95%;待決案件為461件,較上一司法年度大幅減少39.18%。此外,為了保證司法權的有效運作,澳門在法院、檢察院內部還設立專門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從而在司法權內部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的分離。

  第二,補充司法人員,建立高效的專業司法隊伍。穩定、充分的司法人員是司法獨立運作的重要基礎。但澳門回歸後的最初兩年,有不少司法人員流失。如特區中級法院法官從7名減為5名,特區初級法院法官從14名減為11名,而且有20多名司法輔助人員離開法院。加之司法案件數量的大幅攀升,司法人員數量不足的問題日益凸顯。為了解決司法人員不足的問題,特區強化了對本土司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選任和培訓工作,取得很大成效。如時至今日,澳門終審法院有3名法官,中級法院有10名法官,初級法院達到29名法官,刑事起訴法庭有3名法官;特區檢察院的司法官也達到40人,其中包括括檢察長1人、助理檢察長12人和檢察官27人。為了完善司法輔助人員制度,澳門還頒布《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等法律法規,對其選任、培訓、管理等進行規範。

  第三,大力推廣中文在司法程式中的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中文和葡文是澳門特區的官方語言,但由於司法程式本土化進程起步較晚等原因,澳門回歸之初司法程式中主要使用的語言是葡文。而絕大部分當事人並不通曉葡文,這給當事人進行訴訟帶來諸多不便。因此,澳門特區自回歸後就大力推廣中文在司法程式中的使用,如設立直屬於法官委員會的法官使用雙語委員會,制定雙語司法文書,組織翻譯培訓課程等。經過多年的努力,中文已經成為澳門司法程式中的主要語言,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進行訴訟。如到2008/2009司法年度內,三級法院以中文或中葡雙語製作的裁判文書已超過70%,其中終審法院、行政法院、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已經完全解決了中文使用的問題,而初級法院其他法庭中文或中葡文使用率也已達75%。

  第四,司法透明化改革。為了改變澳門回歸前司法運作的不公開性,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澳門特區啟動了司法透明化改革。如從2001年9月起,澳門特區法院網站正式開設,及時將有關案件的分配、排期、審判結果以及司法變賣等發佈,讓有關當事人了解。而且,法院和檢察院也通過網站將合議庭裁判、典型案例、工作報告、組成架構、快訊等資訊及時公佈,增強了法院和檢察院的公開透明性。

  第五,訴訟程式的改革。司法體系的改革往往是通過訴訟程式的改革來實現的,澳門特區在啟動司法體系改革的同時也啟動了訴訟程式的改革。如正當程式理念的引入,簡易程式、刑事和解制度的改革等,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也推動了司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為核心目標的澳門特區司法體系正式宣告建立。當然,這並非意味著澳門特區司法體系改革的終結,而是標誌著澳門司法體系改革正在走向深入。當前澳門司法體系中仍然存在著很多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不完善因素,如司法官職業保障不足、司法組織專門化方面仍需要深入、訴訟程式改革明顯滯後於司法體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隨著澳門特區司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而逐步解決,最終構建出符合澳門實踐的特區司法體系。

  (高通、杜國偉/作者單位分別為南開大學法學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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