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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對外合作交流快速發展

時間:2014年12月16日 09:24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張金玲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但授權澳門特區依照基本法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澳門回歸以來的十五年間,澳門依據基本法,以祖國內地為依託,奉行“遠交近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政策,積極參與區際和國際事務合作,使其在地區和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得到顯著提高。

  積極融入中國法域

  實現“近融”目標

  澳門回歸以後在“一國兩制”的架構下,積極融入中國法域,不斷實現其“近融”目標。2003年澳門與內地簽署《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智慧財産權領域合作的協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三項協議,為澳門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打下堅實基礎。2011年,澳門與廣東省政府簽訂《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旨在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並打造世界級新經濟區域。簽訂協議以後,為適應雙方經貿交流的快速發展,中國內地與澳門就上述協議進行了補充。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自2003年簽訂後,迄今為止雙方已簽訂了十個補充協議。以協議為基礎,澳門與中國內地間的各項交流迅速展開,建立閩澳、京澳、泛珠等多個內地合作機制。

  隨著澳門與中國各法域交流的增多,跨法域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澳門與中國內地和香港也簽署了一系列司法交流與合作協議。如澳門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和《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三項司法互助協議,澳門特區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也簽訂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和《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兩項協議。此外,為打擊跨境犯罪問題,澳門與中國各法域建立起較為順暢的共同打擊犯罪體制。如近年來,粵港澳三地警方每年協商部署,展開為期一個月的代號“雷霆”的聯合打黑行動。通過聯合打黑行動,打掉了多個跨境犯罪集團,凈化了粵港澳三地治安環境。

  隨著“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現,澳門在中國大陸與臺灣關係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澳門回歸之初恰逢臺灣民進黨上臺,兩岸政治交流遇冷。澳門作為對臺交流重要平臺的作用凸顯,併發展出兩岸交流的“澳門模式”。近年來,澳門與臺灣交流日益增多,澳門在兩岸交流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大,澳門逐漸成為臺灣向內地推介地方特色産品、促進特色産業發展的平臺。2011年,澳門特區政府在臺北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同年臺灣駐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更名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積極參與國際實務

  實現“遠交”目標

  澳門回歸之前已經加入了很多國際條約,澳門回歸之後首先對已參加國際條約進行審議,決定是否仍適用於澳門特區。經過審查,絕大多數公約仍然保留適用,其中包括一些中國內地仍未加入但澳門先前加入的公約。這也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要求。

  回歸之後,依據澳門特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雖然沒有獨立的外交權,但仍然可以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也可在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自回歸以來,澳門以澳門特區基本法為依據積極開展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的交流與合作,努力實現“遠交”的目標。現時適用於澳門特區且已公佈的國際協議主要包括了民航類、海關類、禁毒類、經濟金融類、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類、資源環保類、外交國防類、衛生類、人權類、智慧財産權類、國際犯罪類、勞工類、海事類、國際私法類、道路交通類、郵政電信類及建立國際組織類17個類別。

  近年來,澳門也隨中國政府向國際組織提交多份國際公約的履約報告書,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2014年澳門特區政府還派員出席關於《送達公約》《取證公約》和《國際司法救助公約》的特委會會議以及第17屆亞太反洗黑錢組織年會等,大大提升了澳門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

  此外,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區還單獨與有關國家談判和簽訂航班、司法協助、投資保護和互免簽證等方面的雙邊協議。當前,澳門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協議涉及法律及司法合作、貿易技術合作、投資促進保障、外交關係領事、空運服務、課稅、免簽等7類。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法學院)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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