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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發佈《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

2016年01月27日 15:39: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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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訊1月27日北京訊 為進一步提升婚姻管理服務水準,推動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行業的發展,近日民政部發佈《關於發佈<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等2項行業標準的公告》(第366號),公佈實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以下簡稱《術語》)和《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服務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其中《術語》主要內容如下:

  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

  Termsofserviceforfamiliesbasedoncross-straitmarriages

  1 範圍

  本標準界定了兩岸婚姻家庭服務領域的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於兩岸婚姻家庭服務相關領域。

  2 基礎概念

  2.1

  兩岸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臺灣海峽兩岸,即大陸和臺灣地區。

  2.2

  兩岸婚姻cross-strait marriages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之間依法確立的夫妻關係。

  注:在大陸又稱涉臺婚姻,在臺灣又稱涉陸婚姻。

  2.3

  兩岸婚姻當事人cross-strait marriage parties

  兩岸配偶

  兩岸婚姻中的大陸居民和臺灣居民。

  2.3.1

  大陸配偶spouse from Mainland

  兩岸婚姻中的大陸居民。

  2.3.2

  臺灣配偶spouse from Taiwan

  兩岸婚姻中的臺灣居民。

  2.4

  兩岸婚姻家庭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以兩岸婚姻及其相關的血緣、擬制血緣關係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社會單位,其成員包括婚姻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

  2.5

  兩岸婚姻家庭服務services for 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為實現兩岸婚姻家庭權益並增進其福祉而開展的交流、宣傳、聯誼、關懷、諮詢、輔導、個案服務等活動。

  2.6

  兩岸婚姻家庭服務機構service agencies for 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marriages

  依法提供兩岸婚姻家庭服務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3 服務活動

  3.1

  <兩岸婚姻家庭>交流communication

  兩岸婚姻家庭領域的溝通互動活動。

  3.2

  <兩岸婚姻家庭>聯誼fellowship-activities

  為增強兩岸婚姻家庭及其成員之間的情感交流而開展的聯合聚會活動。

  3.3

  <兩岸婚姻家庭>關懷caring activities

  對兩岸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開展的精神與物質支援活動。

  3.4

  <兩岸婚姻家庭>宣傳publicity activities

  運用各種媒介,傳播兩岸婚姻家庭相關資訊,樹立兩岸婚姻家庭形象,營造適宜兩岸婚姻家庭健康發展的社會氛圍的活動。

  3.5

  <兩岸婚姻家庭>諮詢consultation

  綜合運用兩岸婚姻家庭服務相關知識,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資訊服務的活動。

  3.6

  <兩岸婚姻當事人>輔導tutorship activities

  為增強兩岸婚姻當事人適應婚姻生活的能力,為其提供的相關規定、服務資訊、婚姻生活、兩岸習俗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

  3.7

  <兩岸婚姻家庭>個案服務case service

  為滿足兩岸婚姻家庭成員特定需求而開展的諮詢解答、協調救助、案例轉介等工作。

  4 婚姻登記

  4.1

  涉臺婚姻登記registration of Taiwan-related marriage

  兩岸婚姻當事人在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

  4.2

  在臺婚姻申登registration of marriage or divorce matters in Taiwan

  兩岸婚姻當事人在大陸結婚或離婚後,向臺灣戶籍管理部門申報婚姻狀況的手續。

  4.2.1

  在臺結婚申登registration of marriage matters in Taiwan

  兩岸婚姻當事人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後,向臺灣戶籍管理部門申報婚姻狀況的手續。

  4.2.2

  在臺離婚申登registration of divorce matters in Taiwan

  兩岸婚姻當事人在大陸解除婚姻關係後,向臺灣戶籍管理部門申報婚姻狀況的手續。

  4.3

  涉臺婚姻登記機關registration authority of Taiwan-related marriage

  具有依法履行涉臺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4.4

  涉臺婚姻登記員Taiwan-related marriage registration clerk

  由地(市)級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民政部門頒發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依法辦理涉臺婚姻登記的行政或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

  4.5

  涉臺婚姻頒證員Taiwan-related marriage certification officer

  經省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在涉臺婚姻登記機關從事頒證工作的人員。

  4.6

  涉臺婚姻家庭輔導員counselor for families based on Taiwan-related marriage

  具有社會工作師、心理諮詢師、婚姻家庭諮詢師、律師等資格之一,熟知兩岸相關規定,從事涉臺婚姻家庭事務諮詢、培訓的專業人員。

  4.7

  戶籍謄本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臺灣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記載居民相關戶籍資訊的正式文件資料。

  4.8

  無配偶及無血緣關係公證書authentic act of being single and being unrelated by blood to the other party

  臺灣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文書。

  5 其他

  5.1

  寄送公證書副本send the duplicate of an authentic act

  當事人在公證機構辦理婚姻、收養、繼承等相關公證後,由大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將公證書副本寄往海峽交流基金會,或由海峽交流基金會將公證書副本寄往大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的行為。

  5.2

  赴臺團聚申請application for reunion in Taiwan

  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後,臺灣配偶向臺灣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其大陸配偶進入臺灣的行為。

  5.3

  在臺居留residence in Taiwan

  大陸配偶在臺辦理結婚申登後、取得臺灣居民身份證前,以臺灣居民之配偶的身份長期居住在臺灣所需獲得的身份資格和狀態,包括依親居留和長期居留兩個階段。

  5.4

  在臺定居settle down in Taiwan

  大陸配偶登出大陸戶籍、取得臺灣戶籍及臺灣居民身份的狀態。

  5.5

  無犯罪記錄證明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

  大陸公安部門出具的表明特定大陸居民在一定時期內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憑證。

  注:在臺又稱刑事記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5.6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travel pass for Mainland residents enter or leave Taiwan

  大陸證

  由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使用的通行證件。

  5.7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travel pass for Taiwan residents to enter or leave the Mainland

  臺胞證

  由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使用的通行證件。

  5.8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entry exit permit into Taiwan

  入臺證

  由臺灣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大陸居民入出臺灣地區使用的證件。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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