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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轉載要不要“受戒”?協會為已故作家維權

2017年10月13日 14:27:00來源:檢察日報

  中國文著協首次為已故作家汪曾祺作品《受戒》打官司

  網路轉載要不要“受戒”?

  楊藍

  9月23日,記者打開中國知網,在搜索框作者一欄中輸入“汪曾祺”,出現的文獻只有兩條,一條是2016年1月25日上傳的《閱讀》雜誌收錄的《受戒》節選版本,一條是《名作欣賞》雜誌收錄的《受戒》全文。而在“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上,按作者名搜索,已經沒有資源顯示了。而在這之前,用戶無論在網站還是在手機客戶端,都能搜到《受戒》,而且只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就能下載。

  這一變化可能與三天前開庭審理的一起案件有關。9月20日,經已故作家汪曾祺家人授權,中國文字著作協會(下稱中國文著協)起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下稱學術期刊)和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同方知網)的首起維權訴訟官司,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審理結束,雙方表示庭下進行協商。

  據悉,這是中國文著協依法維護會員資訊網路傳播權的第一案。

  首次為已故作家維權

  2008年10月成立的中國文著協,對於大多數人來説還比較陌生。據其官網介紹,協會是依據著作權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由中國作家協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等12家著作權人比較集中的單位和陳建功等500多位我國各領域著名的著作權人共同發起成立的,是以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為宗旨,從事著作權服務、保護和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已獲得國家版權局正式頒發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是我國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汪曾祺,中國當代著名作家,其作品《受戒》首次發表于1980年,後被多家期刊轉載。1997年5月16日汪曾祺去世後,其著作權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繼承。經汪明、汪朗授權,汪朝以自己的名義授權中國文著協對《受戒》進行集體管理。根據規定,中國文著協有權對作品法定許可獲酬權、彙編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廣播權、表演權、複製權等相關事宜,進行維權訴訟。

  今年6月中國文著協發現,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未經授權,將《北京文學》《文學界》《芳草》《朔方》《雪蓮》《閱讀》《天涯》《可樂》《名作欣賞》9種期刊、雜誌上刊載的涉案作品《受戒》,分別在各自經營的“中國知網”“全球學術快報安卓客戶端和IOS客戶端”平臺上向公眾提供,並通過單次付費、包月、包年服務等方式向公眾提供,收取費用。

  據中國文著協負責人介紹,其實在早在一年前,他們就發現《受戒》被侵權,2016年5月曾代表會員和權利人正式向學術期刊和同方知網發出函件,要求儘快解決涉及的著作權問題。然而,多次交涉均沒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2017年7月,中國文著協一紙訴狀將學術期刊和同方知網告上了法庭。

  “我們要求兩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涉案作品《受戒》,並承擔連帶責任。”在9月20日的庭審中,中國文著協代理律師認為,“未經授權,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受戒》的網路傳播權,且侵權行為時間跨度大,主觀意圖明顯,給著作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此,中國文著協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及相關費用支出。

  網路轉載是否適用“法定許可”

  面對中國文著協的起訴,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方面均表示,所有轉載都是在網路法定轉載期間(2006年12月之前)完成的,享有合法的權利;至於在轉載過程中的稿酬支付,那是需要另外商談的問題。

  “資訊網路傳播權,控制的是上傳作品的權利,上傳作品一上傳,就已經完成了,後續轉載不需要再次授權。”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代理律師認為,目前存在於中國知網和全球學術快報手機端上的《受戒》都是在網路法定轉載期間完成的,而作品適用的法律條款應該是它第一次上傳時的法律條款。

  記者梳理資料發現,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一再提及的“網路轉載法定許可”的確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和2003年修改的《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出現過。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2000年網路著作權司法解釋,其中第3條修改為:“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實際上,仍是承認網路轉載的法定許可。

  然而到了2006年,這一規定發生了變化。當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刪掉了網路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

  據此,中國文著協代理律師表示,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適用的不應是2000年的司法解釋,而是新的司法解釋。

  但在學術期刊和同方知網代理律師看來,新的司法解釋出現,並不意味著按照之前司法解釋進行的工作就此作廢,“不能因為2006年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2006年之前上傳的作品就必須刪除。”

  “法定許可問題,我方不需經過作者同意。作品只要出版、刊登,經過付酬就可以轉載。”為了進一步證明轉載是合理合法的,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代理律師當庭拿出了當年與期刊雜誌簽訂的收錄協議和期刊使用協議。

  對此,中國文著協方面並不認同。“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不能通過收錄協議獲得作者授權,收錄協議也無法證明學術期刊和同方知網獲得了轉載授權。”中國文著協代理律師説。在他看來,收錄協議在簽訂時,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沒有履行合同審核義務,核實雜誌、期刊轉載《受戒》的合法性。

  “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雜誌社的轉載是法定許可轉載。”中國文著協代理律師提到,在收錄協議中有一項規定,雜誌社只要簽訂了相關協議,就可以獲得相應授權,除非作者聲明不能授權的除外。“這樣的聲明沒有法律效力,刊登聲明是基於原雜誌社和作者之間的投稿關係,除了《北京文學》以外,其他雜誌都是通過轉載方式刊登的,這種方式對於格式條款也不適用。”

  記者注意到,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另外,據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透露,這些收錄協議,除《天涯》規定由學術期刊和同方知網向作者支付稿酬外,其他均由學術期刊和同方知網向雜誌社支付包括作者稿酬在內的費用,再由雜誌社代付作者稿酬。

  然而,事實卻是只有《名作欣賞》支付了作者稿酬。至於對方沒有收到稿費,代理律師給出的解釋是,由於作者已經逝世,也無法聯絡到作者的繼承人,而且版權保護中心不單獨接受作者稿酬轉付業務等原因,所以才沒能最終支付成功。

  尋找版權保護與網路資訊傳播間的平衡點

  法庭上,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的代理律師表示,願意補付作者無途徑支付的稿費,同時為了保護作者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知識獲取的權益,他們願意盡可能地與中國文著協進行協商。而中國文著協方面態度也逐漸緩和,表示願意與對方進行協商。

  開庭近3個小時,中國文著協提起的首起訴訟維權官司或以雙方握手言和落下帷幕。

  在規定的兩個月協商期限裏,中國文著協需要與學術期刊、同方知網協調網路轉載法定許可的法律適用以及作者稿酬的支付問題。雙方均表示,後續工作會比較繁瑣,但是會權衡各方利益。

  事實上,網路法定許可轉載是一項特定歷史條件下的規定。國際上,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草案)的簡稱》)為代表的國際公約,要求傳播他人作品時應當得到著作人的授權許可。

  然而,1971年在《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進行第五次修訂時增加了特別條款,該條款規定,發展中國家出於教育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約規定的限制範圍內,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式,發放翻譯或複製有版權作品的強制許可證。

  “如果説新法出來後過去收錄的作品都必須停止,這對當時的期刊和數據庫來説其實是不公平的。應該結合歷史情況,包括創建國家級知識數據庫的歷史背景來綜合考慮這樣的問題。”對於我國當時的司法解釋與國際公約存在的矛盾點,學術期刊與同方知網的代理律師一再強調新法對中國歷史與現實的本土適用。

  記者注意到,目前已有學者提出,若僅僅將轉載、摘編法定許可制度適用於傳統期刊、雜誌之間,顯然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資訊網路業的需要。我們目前要做的是在版權保護與網際網路資訊傳播之間找到平衡點。

  中國文著協幹事張洪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説,提起這次維權訴訟,是想提醒和警示相關企業合法經營,尊重作品權利人的權益,也重視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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