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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臺園區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2023-08-07 14:07:00
來源:山西省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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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要求,規範涉臺園區建設管理,促進園區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根據《山西省開發區條例》(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19年1月30日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園區管理辦法(暫行)》(國臺發〔2019〕2號)、《山西省促進晉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具體措施》(晉政辦發〔2021〕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涉臺園區發展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涉臺園區範圍

  (一)國臺辦及其他國家部委批准在我省設立的國家級涉臺園區。

  (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等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的申報、認定和管理;在我省的國家級涉臺園區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復核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涉臺園區的申報

  第四條 申請設立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的條件

  (一)擬申報的園區必須是在省綜改示範區或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含代管區)內臺資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有5家以上具有一定規模的臺資企業,或園內臺資企業工業總産值佔園區比重10%以上,入園臺資企業在投資強度、主要能耗指標等方面達到相關要求。

  (二)制定有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的整體建設規劃。

  (三)所在市或縣(市、區)制定有加快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建設、支援鼓勵臺資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措施,無重大臺商投訴糾紛,有較好的發展環境。

  第五條 申報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的程式

  (一)申報設立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的市或縣(市、區),經由市人民政府向省臺辦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及附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園區建設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産業發展方向、建設規劃及優惠政策措施、管理服務機構以及園區內現有臺資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統計表、工商登記註冊及企業負責人臺胞證複印件)等。省臺辦對園區內臺資企業進行初步審核後,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審核和認定。

  (二)山西省臺辦組織各有關單位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

  (三)山西省臺辦會同有關單位聯合下文批准設立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並授牌。

  (四)産業園區命名方式:海峽兩岸(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産業園、(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臺灣産業園。

  第六條 已批准設立的省級海峽兩岸産業園、臺灣産業園的區位、區域面積如需調整和變更的,由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按園區設立程式申報,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和變更。

  第七條 申請設立臺灣農民創業園的條件

  (一)擬申報的臺灣農民創業園,須入駐5家以上臺資農業企業或從事農業生産的臺灣個體經營戶。

  (二)制定有臺灣農民創業園整體建設規劃,産業發展符合國家政策。

  (三)所在市或縣(市、區)制定有促進臺灣農民創業園發展和支援鼓勵臺資農業企業、臺灣農業個體經營戶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措施,無重大臺商投訴糾紛,有較好的發展環境。

  (四)産業園區命名方式:海峽兩岸(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農民創業園、(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臺灣農民創業園。

  第八條 申報臺灣農民創業園的程式

  (一)申報設立臺灣農民創業園的市或縣(市、區),須由市人民政府向省臺辦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及附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園區建設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産業發展方向、優惠政策措施及管理服務機構。擬設立園區內臺資農業企業及項目基本情況(企業及項目統計表、工商登記註冊及企業、項目負責人臺胞證複印件等),省臺辦接到申請後,商省農業農村廳進行認定。

  (二)山西省臺辦組織各有關單位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

  (三)山西省臺辦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批復設立臺灣農民創業園並授牌。

  第九條 已批准設立的臺灣農民創業園的區位、區域面積如需調整和變更的,由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按園區設立程式申報,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和變更。

  第三章 涉臺園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山西省臺辦、山西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工信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商務廳組成涉臺園區指導小組,負責全山西省涉臺園區的指導、協調工作。山西省臺辦負責涉臺園區的日常管理協調,加強對涉臺園區的指導和服務,促進園區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涉臺園區應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經濟社會效益,不斷完善基礎設施,推進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

  第十二條 涉臺園區管理服務可由所在開發區或海峽兩岸有實力的園區運營企業負責。所在地臺港澳辦參與園區指導服務工作。有關開發區要加大對涉臺園區支援力度,設立臺資企業綠色通道,給涉臺園區提供優質服務,切實提升園區管理運營能力。

  第十三條 涉臺園區所在開發區要為入園臺商提供就醫、子女入學等生活便利服務,統籌規劃好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園區道路、供電、供水、倉儲、物流、通信等硬體配套設施建設。進一步創新園區管理服務機制,為入駐企業提供工商註冊、財稅諮詢、市場行銷、企業融資、品牌建設、網路電商平臺等多方面優質服務,為臺資項目落戶提供良好的生産、生活環境,形成良好的基礎設施支撐和公共服務體系,切實提升園區綜合發展能力。

  第十四條 涉臺園區要加強對臺招商引資工作,尤其要進一步加大對園區內臺灣高新技術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的扶持力度,形成一批産業鏈完整、産業特色鮮明、規模可觀的臺資企業集群,力爭把園區建設成為全面承接臺灣優勢産業轉移的重要基地,園區內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涉臺園區管理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臺灣先進技術、人才、管理優勢與山西省涉臺園區資源優勢相結合,促進企業轉型升級。臺灣農民創業園應結合新農村示範區的建設,積極推進晉臺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合作,多渠道、多方式入開展晉臺農業從業人員交流往來。

  第十六條 涉臺園區內項目可申請在境內外發行債券,山西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服務指導工作。

  第四章 涉臺園區的考評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激勵約束的園區考核機制,實行獎優汰劣動態管理。山西省臺辦將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工信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商務廳等相關部門,每兩年對涉臺園區的經濟規模、發展品質、綜合效益、投資環境、環境保護等進行綜合復核,對園區建設成效顯著、管理規範以及臺商滿意的涉臺園區進行表彰獎勵,並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八條 建立園區退出機制。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園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等相應處罰。對長期發展滯後、限期整改1年不到位、失去功能的園區,對園區進行摘牌(國家級涉臺園區報國家有關部委研究處理):

  (一)園區對臺招商引資力度不大,臺資項目進展緩慢,連續三年未引進臺資新項目的(含增資項目)。

  (二)園區發展規劃滯後並未及時調整上報,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臺資企業硬體設施配套較差的。

  (三)投資環境不佳,臺商投訴較多,發生重大投資糾紛,且未及時妥善解決的。

  (四)發生涉及臺商的重大刑事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不利於涉臺園區及臺資企業建設發展的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臺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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