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威海】《關於促進威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年09月24日 16:37:00來源:台灣網

31條在威海】《關於促進威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關於促進威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進一步深化威海與臺灣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為臺灣同胞在威海學習、實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威海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臺辦、國家發改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山東省《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魯臺辦〔201818號)檔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臺港澳辦、市發展改革委商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文聯、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和健康委員會、市國資委、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仲裁委秘書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措施。   

一、促進威臺經濟合作方面   

1.各區市、市相關部門在制定發展規劃、扶持政策時,積極為臺資企業、臺灣同胞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和南海新區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資本參與實施推進《威海市關於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威海市關於培育壯大千億級産業集群的實施意見》、《威海海洋強市總體建設方案》、《威海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關於加快推進醫養結合暨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工作的實施方案》、“威海中韓自貿區地方經濟合作示範區建設”以及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鼓勵臺灣同胞投資新一代資訊技術、新醫藥與醫療器械、先進裝備與智慧製造、碳纖維等複合材料、海洋生物與健康食品、時尚與休閒運動産品、康養旅遊等重點産業,適用與我市企業同等産業扶持政策,對重點項目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稅務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支援臺資企業在威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運營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後,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獎勵。鼓勵臺資企業在符合條件下申報進口設備免關稅。符合政策的臺資企業在威設立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商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支援臺資企業做大做強,衝擊新目標,推動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千帆計劃”企業,並享受相應扶持政策。(市科技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在威臺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享受威海市企業研發投入獎勵政策,所得稅減按15%徵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臺資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市稅務局、市科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支援在威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完善銀企合作平臺、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和風險保障平臺。(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威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支援具備條件的電子商務臺資企業向平臺化轉型。(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支援在威臺資企業或研究機構按相關規定申請國家、省和威海市各類專項資金,申報各級科研項目,享受與威海企業、科研機構同等政策。(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支援臺資企業在威海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及醫療、養老等領域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1.支援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和負面列表管理要求的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威海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灣民間資本與威海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市國資委、市商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的臺資企業均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3.臺資企業與威海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   

14.鼓勵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來威設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平臺,與在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進行聯合研發。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威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可牽頭或參與威海市科技計劃申報並享受與在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威註冊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享受與本市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支援臺資企業在威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和山東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在標準、品質、品牌等方面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的支援和獎勵政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16.支援臺資企業“退城進園”,切實保障臺資企業搬遷中應享合法權益。企業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的,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市商務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7.支援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參與我市農村一二三産融合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臺灣同胞在威從事農業生産,投資構建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經營體系及休閒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省、市各項惠農政策。支援臺資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品牌農業企業及“三品一標”標誌使用權,在發展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農産品加工、農機購置補貼、參與農村流通網路、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等方面享受威海市農業企業同等待遇。(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鼓勵臺灣同胞在威培育文化創意鮮明、度假功能突出、服務品質較高的民宿。(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支援臺灣金融機構在威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構,與大陸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推動金融更好服務全市涉臺經濟發展。對在威海設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臺資金融機構,給予1050萬元的開辦補助。(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0.鼓勵威臺兩地徵信機構開展交流合作。支援臺灣徵信機構在威獨資或合資設立子公司,開展服務。優先為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辦理徵信查詢提供綠色信道,提升徵信系統服務台胞的便捷性和滿意度。(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負責)  

21.支援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依規在威設立持股51%或以上的人身保險機構。鼓勵本地保險機構與威海臺資企業開展保險業務(市銀保監局負責)   

22.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威海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23.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合資(合作)在威投資養老服務業,參與醫養融合創新示範産業園、頤養示範小區、養老服務中心、醫養融合型養老機構等建設及運營,享受本市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優化臺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全面落實臺資企業“多證合一”。將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臺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一步放寬臺灣同胞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領域、地域範圍和經營條件,除特許經營類以外,支援臺灣同胞在相關行業直接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支援臺資企業通過企業開辦“一窗通”服務平臺,自主申報使用名稱,申報企業登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臺港澳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促進威臺文化教育交流方面   

25.鼓勵在威海舉辦兩岸文化、教育、體育、小區、青年等研討、研習交流活動,支援臺灣青少年來威海開展研學旅遊、夏令營、暑期見習營等各類青少年交流活動,積極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重點交流項目予以財政資助。(市委宣傳部、團市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臺港澳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26.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文化遺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等工程,支援威臺間開展非遺保護交流活動,共同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7.推動威臺加強海洋文化、道教文化、甲午戰爭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挖掘出一批具有威海特色、海峽兩岸知名度高、有影響力的“文化品牌”交流項目。鼓勵臺灣同胞和臺灣高校、民間社團參與威海有關文化工程項目、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8.支援臺資企業依託威海文化資源,加快在文化産業領域投資和承接文化産業項目。臺灣同胞在威海投資創辦各類文化企業,享受與本市文化企業同等産業政策。(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9.提升服務台資企業水準,鼓勵公共文化機構和文藝院團為臺資企業提供文化服務,開展送戲、送圖書、送培訓、送講座、送展覽、送電影進臺企活動。(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0.鼓勵臺灣同胞加入威海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及青年聯合會等組織,參加相關活動。(責任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聯、團市委、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1.鼓勵臺灣藝術家在威海設立創作基地或工作室(站),臺灣文藝類協會在威海設立分支機構。(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聯、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鼓勵臺灣地區文學藝術各門類藝術家來威海進行書法、美術、音樂、民間手工藝、攝影、文學、舞蹈等藝術門類的學術交流活動。對前來舉辦書法、美術、攝影等展覽、展示、展演的,積極協調場地等事宜;對前來進行講學、講座等學術交流活動的,按規定發放授課費用。(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33.鼓勵臺灣地區知名高校、研究機構高端人才來威海開展傳統文化研究和傳播工作,符合條件的納入全市人才引進、獎勵、培養的支援範圍,給予相應政策支援和待遇。(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4.鼓勵臺灣知名院校落戶威海,鼓勵在威高校聘請和引進臺灣相關科研、教學、專業技術人員,共建高水準學科和專業。為符合條件的臺胞在威海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提供支援和服務。鼓勵臺灣教師來威海學校任教,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教育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5.鼓勵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威海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專業人才,創新威臺人才培訓合作機制。(市教育局負責)   

36.支援本市中小學校與臺灣同類學校建立友好關係,開展師生互訪等多形式交流。鼓勵扶持在威高校與臺灣高校、企業、科研機構等共同申報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市教育局負責)   

37.支援引進臺灣醫療衛生、健康養老、學前教育等優質教育資源,加快我市相關專業學科建設。(市教育局負責)   

38.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參與威海廣播電視節目和在威海的電影、電視劇製作。鼓勵並支援臺灣同胞在威海設立影視文化公司,拍攝製作優秀影視作品,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在威海拍攝電影、電視劇。(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9.臺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威海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鼓勵臺灣同胞參與市級、省級、國家級文學藝術評獎活動。鼓勵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在威舉辦的各類文化産業博覽交易會。支援威臺兩地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開展交流活動,支援引進臺灣優秀文藝演出和文化展覽。(市委宣傳部、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0.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文化、教育等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市臺港澳辦、有關區市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援臺灣同胞在威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方面   

41.臺灣同胞可按國家規定在威報名參加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類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臺灣同胞沒有個人履歷檔案的,可以使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等其他證明文件代替。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積極協助推薦在威海創業創新的臺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泰山學者、泰山産業領軍人才和威海市英才計劃等重大人才工程。(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3.支援臺灣青年來威創業,市政府出臺的各類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援、創業培訓、孵化平臺申請等各項優惠政策,臺灣同胞同等享有。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創辦個體工商戶,可申請最高額度為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創辦小微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可申請最高額度為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對臺灣青年創辦的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44.支援威海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臺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來我市就業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威海萬名大學生聚集計劃實施範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博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碩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本科畢業生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貼,連續發放3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5.積極為臺灣大學畢業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創業指導,優先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6.積極協助在威海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藝術基金項目。(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7.在威臺灣同胞子女就讀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所屬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有威海學籍的臺灣學生參加本市中考,享受中考總分加10分投檔政策。(市教育局負責)   

48.取得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和取得大陸認可學歷的其他臺灣同胞,可應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崗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9.支援臺灣同胞按規定在威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的臺灣同胞,可按有關規定在威海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規定在威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市衛生健康委、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0.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扶貧、支教、公益、小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援在威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受聘擔任相關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市農業農村局、市教育局、團市委、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1.臺灣同胞在威居住期間,可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社保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2.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請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威海居民同等待遇。在威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貸款申請、辦理時限等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53.在威就業的臺灣同胞,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本市職工同等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54.設立臺灣同胞定點醫院,開通就醫綠色通道,提供網上預約診療服務,並提供回臺報銷的醫療文書。(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55.臺灣同胞在威海工作、居住,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健康教育、健康指導、慢病管理等服務,對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藥品免費治療政策。適齡兒童享受一類疫苗免費預防接種服務。(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56.在威臺灣同胞可申請辦理市民卡(衍生卡)。年滿60歲的臺灣同胞,在交通出行、文體休閒方面與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威海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的相關待遇。(市國資委、市文化和旅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7.在威海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可參加“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威海工匠”、“青年崗位能手”、“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稱號評選;臺商家庭可參與尋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評選等活動。(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58.相關服務管理機構將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作為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實現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便利臺胞在山東辦理銀行開戶、入住酒店賓館、網上預約就醫、網上應聘等。(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59.在涉及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的矛盾糾紛調解中,吸收市臺協會參與。鼓勵臺灣同胞在威海擔任調解員、仲裁員、法律顧問、執法監督員、檢察聯絡員等。(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仲裁委秘書處、市臺港澳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責任編輯:王明月]

相關內容

京ICP備13026587號-5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關於我們|本網動態|轉載申請|聯繫我們|版權聲明|法律顧問|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電話:86-10-53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