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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07-06 15:31 來源:北京臺灣線上 字號:     轉發 列印

關於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就發200957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各企業集團,各企業: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精神,為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現將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困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了繳費義務;

(二)受金融危機影響,生産訂單或銷售額同比下降30%以上;

(三)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已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四)2009年以來未裁員或裁員不超過職工總數的5%

符合上述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培訓補貼。

二、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及審批

 

(一)補貼標準

 

1.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參照本市失業保險金第五檔的標準,每人每月為562元。

2.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0%的,按實際繳費基數予以補貼。養老保險補貼20%、醫療保險補貼9%(如農民工按1%比例繳納的,按實際繳費比例予以補貼)、失業保險補貼1%

3.申請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人數為本企業實際待崗人數。

待崗人數為:(1)企業安排職工待崗並簽訂待崗協議的人數;(2)因企業生産不足而採取輪班作業方式人員總數的50%

4.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審批期限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審批通過後,先期撥付3個月的補貼資金3個月後根據企業生産經營狀況再行核定。

(二)企業申請及審批程式

 

市屬國有、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各企業集團公司進行申請;其他企業向企業註冊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進行申請。

各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接到申請後進行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困難企業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申請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會審下達批復,並及時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佈享受補貼的企業名單。補貼資金按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辦理。

企業應在補貼資金到位後5個工作日內向職工公示享受補貼的人數和資金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三)企業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請需提交材料

 

1)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

2)經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職工參加失業保險花名冊(見附件2);

3)經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穩定就業崗位實施方案(包括:2009年以來裁員情況;穩定就業人數、時間、方式;恢復生産的措施等);

4)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待崗協議的複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6)企業資産損益表複印件;

7)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會計憑證複印件;

8)生産訂單減少或銷售額下降的説明材料;

9)企業聲明(見附件4)。

2.再次核定需提交材料

 

1)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

2)初次《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複印件;

3)企業資産損益表複印件;

4)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會計憑證複印件;

5)企業未恢復正常生産經營的情況説明材料;

6)企業聲明(見附件4)。

三、穩定就業培訓補貼標準及認定

 

(一)職業培訓組織實施

 

1.享受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組織待崗職工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職工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質,開展待崗職工培訓的企業應制定具體的在崗培訓計劃。計劃應包括:待崗職工的人數及崗位名稱和職業分類,開展培訓的專業、時間、方式及培訓機構,培訓的預算安排及措施。

2.企業組織待崗職工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或職業技能資格培訓的,可通過企業職工培訓機構實施,不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可委託本市技工院校開展待崗職工職業培訓。企業應與技工院校簽訂待崗職工職業培訓協議(簡稱培訓協議),明確培訓人數、培訓時間、職業(工種)、職業資格等級、培訓方式等基本內容。

3.企業開展待崗職工職業培訓前,市屬國有、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應將培訓計劃報各企業集團公司;其他企業應將培訓計劃報企業註冊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各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在接到企業報送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職業培訓補貼

 

1.企業組織待崗職工參加崗位技能培訓或職業技能資格培訓的,應填寫待崗職工職業培訓考勤記錄,培訓時間按月計算。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由企業組織實施和考核;開展職業技能資格培訓的,須經鑒定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2.職業培訓補貼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培訓補貼。開展職業培訓時間1個月以上的,培訓最後1個月時間超過12天(含12天),按照1個月標准予以補貼。凡經職業培訓鑒定,獲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礎上,初級工再給予200元;中級工再給予300元;高級工及以上再給予4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審批期限為2009年內。

3.職業培訓補貼由組織待崗職工職業培訓的企業先行墊付,培訓結束後,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按照規定申請補貼。

(三)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及審批程式

 

市屬國有、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各企業集團公司進行申請;其他企業向企業註冊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進行申請。

各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將企業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申請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下達批復。補貼資金按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辦理。

 

(四)企業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的《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複印件);

2.《企業待崗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見附件3);

3.企業與技工院校簽訂的培訓協議;

4.經市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中心確認的《企業待崗職工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名冊》。

 

四、監督檢查

 

(一)企業應據實申請各項補貼,不得虛報、瞞報。在享受補貼期間,企業不得裁減職工。對企業存在違規操作、違反承諾的,企業職工及社會各界可以向各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舉報。

(二)各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應認真履行職責,深入企業了解核實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及穩定就業情況,按照規定嚴格審批。同時,要採取措施,切實提高效率。

(三)加強對享受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培訓補貼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補貼的、違反承諾裁減員工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責成初審部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094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責任編輯:陳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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