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1 11:21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第1條 客商投資需要的各類用地,可通過受讓、承租、合資或合作、劃拔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客商投資使用土地最長年限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繼續使用的,可申請辦理延長用地手續。客商投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質的基礎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為合資、合作經營的折股投資。
第2條 客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項目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成本價(徵地費和報批費)供地。
第3條 進工業園區新辦工業企業用地的供地價格實行平均每畝30000元(含辦證各種稅費,下同)。自徵地之日起兩年內固定資産投入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供地價格平均每畝25000元,達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或特大項目,實行“一企一議”。企業進區時,先按平均每畝30000元供地價格標準支付,竣工投産後,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招商局牽頭會同縣財政、審計、監察、國土、蘆林工業區管委辦等有關部門驗審並報縣政府審批確認,根據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額度的不同,享受不同的用地價格優惠,預交多餘部分在15日內退還給企業。企業付清徵地款後,蘆林工業區管委辦負責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及時交付企業使用。
第4條 縣內工業企業異地搬遷進蘆林工業園區,享受新辦進區工業企業的供地價格。
第5條 客商投資新辦企業,自投産之日起,其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實行前三年全額獎勵,後二年減半獎勵政策。屬高新技術産品(經省以上認定)和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優惠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縣政府批准,可延長享受所得稅獎勵期限。
第6條 客商投資新辦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經縣以上認定),年納稅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財政3年內按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第4-5年按30%獎勵。
第7條 客商獨資、合資新辦旅遊企業和開發旅遊景點,年納稅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財政3年內按其繳納營業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
第8條 外貿企業和有進出口自營權的生産企業,出口創匯的優惠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9條 進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自建廠房的建築安裝營業稅,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
第10條 鼓勵客商在我縣投資開發工業園區。對在我縣投資開發工業園區的,依法授予其園區內財産所有權、社區管理權、土地轉讓出租權和投資置辦財産的處置權,並實行20年內本園區所有企業上交稅收地方實得部分剔除企業投資者各項獎勵後餘額的10%由受益財政獎勵給園區投資者的政策。
第11條 凡企業年納稅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的,由受益財政按納稅額2%獎勵;納稅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財政按納稅額5%獎勵;以1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元納稅額,獎勵數增加1個百分點,最高獎勵比例不得超過20%。已享受國家退稅政策的企業不享受本獎勵。
第12條 客商投資企業所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未進園區的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進工業園區的實行“無費區”管理(縣本級及以下的免收或先收後返)。
第13條 對客商投資企業,優先安排供水、供電。屬自行取水的,前五年內免收水資源費。蘆林工業園區企業的工業用水價格優惠20%,參加了蘆林變電站及其網線籌資建設且用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其工業用電享受江西省目錄電價大工業用電價格。
第14條 進蘆林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若企業自選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城建部門只收工本費辦理“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第15條 客商投資新辦企業,所有辦證辦照均在縣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一站式”辦理,並由引資單位和縣招商局負責全程跟蹤服務。
第16條 鼓勵客商在蘆林工業園區內投資建設標準廠房,供地價格實行平均每畝30000元(含辦證各種稅費)的優惠政策,若所建廠房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實行更優惠的供地價格。其建築安裝營業稅、城建稅及出租期間實現的房産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詳見廣府字[2003]100號文件)
第17條 創獲全國馳名商標且當年納稅額地方實得100萬元(含100萬)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創獲省著名商標的農業龍頭企業且當年納稅額地方實得10萬元(含10萬)以上,其他企業且當年納稅額地方實得20萬(含20萬)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18條 客商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按規定暫時達不到企業設立登記條件,而又需要營業執照開展籌建等相關活動的,可先核發六個月的預備期營業執照,待企業籌建完畢後,核發正式營業執照。為支援中小企業的發展,對註冊資金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如註冊資金確有困難的,允許其註冊資金2年內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金最低可至3萬元。
第19條 稅務徵管部門對建帳困難的客商投資企業,可實行“定額、定期、定率”的方式徵收。
第20條 若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多項獎勵政策的,就高享受單項獎勵政策。
第21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及優惠,由縣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兌現,由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辦。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實行。在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或本辦法未涉及的有關事項,可以一事一議,一企一議。本辦法頒布前我縣有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為準。本辦法由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