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安縣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2008-04-29 10:48 來源:萬安縣委臺辦 字號:     轉發 列印

【稅 收】

    凡在我縣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可享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並依法享受國家鼓勵“老、少、邊、窮”地區和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投資建設旅遊基礎設施,開發旅遊項目,自營業之日起,5年內所徵營業稅由同級財政按其繳納稅額地方所得部分的60%給予獎勵;第6-8年按其繳納稅額地方所得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凡在縣工業園區內的外商企業,在全額納稅的基礎上年繳納50萬元以上增值稅的企業,從投産當年起三年內,由縣財政按實繳增值稅存量部分的5%予以獎勵。同時對企業當年繳納增值稅增量部分(以歷年最高值為基數)實行永久獎勵。即:增量達30-50萬元(含50萬元)的、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10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分別以增量的10%、15%、20%予以獎勵。縣工業園區外興辦的外商企業,在全額納稅的基礎上,從企業投産當年起三年內,年繳納增值稅達5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按實繳增值稅存量部分的5%予以獎勵。同時,年繳納增值稅新增稅額達到縣工業園區內企業上述數額的,按縣工業園區內企業獎勵標準降低5個百分點予以獎勵。

    在縣工業園投資的外商企業,從投産當年起三年內,年繳納增值稅額達50-100萬元或當年在本地實現外貿出口達200萬美元以上的,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在全額納稅的基礎上,由縣財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年繳納增值稅達100萬元以上或當年在本地實現外貿出口達500萬美元以上的,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的全額納稅的基礎上,地方留成部分由縣財政全額予以獎勵。

    凡在縣工業園興辦的外商企業,從投産當年起三年內,年繳納增值稅達50-100萬元(含100萬元)、100萬元以上的,附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均由縣財政按50%、100%予以獎勵。

【外貿出口】

    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按當年海關統計的企業出口額,一般産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獎勵人民幣2.5分;高新技術、機電産品和農副産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獎勵人民幣3.5分。流通出口企業按上述標準的50%計獎。

    凡自營出口企業自費參加境外博覽會、展銷會,經縣政府外貿部門認可,憑相關資料每次由縣政府補貼人民幣0.5萬元。

【用   地】

    凡在我縣投資興業的外商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併、合營。同時,進入縣工業園的外商企業,受讓的土地為"六通一平"土地(通電、通水、通路、通電話、通電視、通網路、土地平整)。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最長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其   他】

    固定資産投資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外資100萬美元以上),或上年底繳稅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可辦理一輛小轎車在吉安市轄區內免交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除外)。

    凡在縣工業園區的外商企業,執行省發改委贛發商價第[2006]434號批復我縣工業園區電價,即普通工業用電收費按全省統一收費價格下調0.03元/度,大工業用電收費按省統一收費價格下調0.035元/度(今後如遇國家電價調整則隨之調整)。

    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品質標準建好廠房、旅遊景點景區及基礎設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只收取工本費30元、土地登記費0.5元/m2;辦理房産證,只收取登記費80元、房屋面積測繪費按收費標準的40%收取。

    在縣內投資興業的外商及其親屬實行入戶優惠,外商投資者和企業高級專業人才,由投資所在地城鎮解決戶口遷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學,不收取擇校費、借讀費。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其勞動人事關係可分別寄存在投資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在職稱晉陞和技術等級評定、政策性調資、正常流動、繼續教育、社會保險、出國政審等方面享受當地人員同等待遇。

    我縣外商企業生産的産品,獲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産品,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60萬元;獲全省著名商標或全省名牌産品,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人民幣(同一企業同一産品同時獲得不同級次獎勵,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計獎)。

    外商興辦投資額巨大的項目或能形成龍頭帶動作用的項目,可以在稅收、收費、用地、水電、人員招聘等方面實行個案處理,單獨簽訂協議和合同,享受“一個項目一個政策”的特別優惠。

    外商獨資興建基建工程可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並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安全生産和工程品質監督,實行品質終身制和安全責任制。

【投資保障】

    對外商實行特殊保護,對侵犯外商人身權益的案件,政法部門應從嚴從快查處。尊重外商的個人生活習慣和隱私。涉及外商的經濟、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處理必須由縣公安局、縣檢查院、縣法院主要領導把關,並徵得縣分管領導同意。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重點保護,外商企業的車輛在本縣範圍內一般違章不扣車、不押證、不罰款。對企業進行檢查、收費等要依法行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進入企業檢查、收費和罰款,干擾企業正常生産。(萬安縣委臺辦 彭華春)

[責任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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