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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亮點:網購平臺無法提供店家信息要賠

2014-02-26 09:05 來源:錢江晚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亮點四: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案例】李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品牌手表。收到貨後,李女士發現手表並非正品,便聯係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係上。李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後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係假冒,他們能做的是關閉這家網店,李女士遭受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購物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但另一方面,由于賣家眾多,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買賣自由,雙方自願,要求網購平臺進行直接監管也是不現實的。為此,新《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新《消法》,李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賠償。

  【提醒】網購平臺承擔責任有前提。

  亮點五: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孫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姐便買了1公斤。後孫小姐又買了1公斤蘋果,原價15 .5元/公斤,促銷價10.1元/公斤。回家後,孫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蘋果的原價進行結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賠償。

  【解讀】新《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新《消法》,孫小姐能獲得3倍賠償,由于該數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賠償。

  【提醒】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本報記者 陳素萍 本報通訊員 李祥浩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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