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示制,不宜分級別
為了加強官員的管理,為了杜絕腐敗的發生,監管部門正在深入推進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問題是,這個“財產公示”不是全覆蓋,是分級別的,達不到一定的級別,你還真沒有“資格”參與“財產公示”。當“小官巨貪”成為一種現象的時候,當一些官員為了躲避“財產公示”寧願不升職的時候,我們的反腐制度的不足就暴露了出來。
現實生活中,有大老虎也有小蒼蠅。雖然,有的小蒼蠅僅僅是職務小、權力小,但是腐敗的能力和程度未必就小。一個居委會的支部書記能擁有千萬豪宅,一個小小的科長貪污的錢款近億元。這些小蒼蠅的權力雖然小,可是他們都成了嚇人的巨貪。反腐倡廉不能有任何被忽視的角落。有時不起眼的職位、級別低的官員,他們越是有貪污腐敗的“優質環境”。
我們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似乎將這些群體給遺忘了。因為他們達不到“財產公示”的級別。當很多官員為了不參加“財產公示”寧願當個小官員,寧願不被提拔的時候,暴露了他們自身問題的同時,也暴露了監管制度的問題。看來,面對“小官巨貪”現象,我們的官員“財產公示”不能再設置級別這個標準了,“財產公示”應該是全覆蓋的,“財產公示”別遺忘了不入品的芝麻小官。
但願,有關部門能依據“小官巨貪”這個現實情況,及時降低官員“財產公示”的“標準”。 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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