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
2
細化“嚴重情節”認定標準
韓耀元介紹,針對實踐中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這類案件取證和認證難的問題,我們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從數額、情節兩個方面,分別確定了“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和量刑幅度。
《解釋》確定了從危害後果、犯罪數額、假藥種類、犯罪主體等方面衡量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具體包括: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
同時,《解釋》還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中“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具體包括:致人重度殘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
據了解,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看點
3
大夫知假買假視為“銷售”
韓耀元表示,考慮到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危害性更大,為有效防止他們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活動,《解釋》明確了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此外,《解釋》還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銷售”。
“《解釋》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明確予以規定,有利于加大對此類主體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維護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韓耀元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透露稱,《刑法修正案(九)》徵求意見稿中準備增加規定資格刑。以後,如果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制售假藥,法院就可以判決禁止他將來再從事相關醫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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