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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大修”十亮點矚目 突出保障基本人權

時間:2012-03-15 13:45   來源:人民日報

  審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於克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問題

  李鉞鋒委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副檢察長)

  過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沒有和解程式。修正案草案將“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過失性犯罪”,列入特定範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式。把範圍限定在一個比較小的範圍,是慎重地注意把握這個程式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這個制度入法可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中被害人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有利於被害人權利的實現。

  實踐中,一些被告人不願履行或通過隱匿財産等手段規避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難以實現。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與加害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加害人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助於克服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證被害人獲得加害人給予的及時有效賠償,這個制度入法可為當事人節省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給予證人特殊保護

  ■證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由於現行刑訴法缺乏有效的證人保護機制,導致證人出庭率低,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調查和開展。如果大多數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對訴訟中的證據制度産生衝擊,進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明確了證人出庭範圍和證人保護細則。

  草案一審稿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相關機關應當採取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將鑒定人納入保護範圍,並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上述規定能從法律層面給予證人特殊保護,打消出庭證人的種種顧慮,提高證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證人出庭難的問題。

  非法證據將被排除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杜絕刑訊逼供

  呂忠梅代表(湖北經濟學院院長)

  我國在1996年修訂刑訴法時,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因沒有明確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員受破案壓力或利益驅動,鋌而走險,採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錯案件,社會反映強烈,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影響。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狀況,杜絕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修正案草案規定,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證據。當前在刑事訴訟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況,如果依賴口供來定罪,嚴禁刑訊逼供是無法禁止的。修改刑訴法要求處理好物證和口供的關係,而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則可能改變完全依賴口供而忽視物證來定罪的傾向。

  明確二審開庭範圍

  ■限制發回重審,解決了案件反覆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問題

  羅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現行刑訴法對二審是否開庭審理未作具體規定,針對實踐中大量案件未開庭的現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二審案件需要開庭審理的範圍,對當事人、上訴人對案件事實提出爭議的、對檢察院抗訴等須開庭審理的案件做出了列舉。另外,實踐中易出現二審法院因案件事實不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後報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仍以案件事實不清又發回重新審判的現象,造成當事人羈押期限延長,侵犯了當事人權利,也使案件久拖不決。草案規定,發回重審審判僅一次,如案件一審後當事人不服,二審法院不再發回重審。

  現行刑訴法雖規定,二審法院審判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實踐中存在變相“上訴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有利於保護被告人行使上訴權。

  “少年犯罪”專列程式

  ■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寬鬆環境和繼續發展空間

  陳忠林代表(重慶大學教授)

  修正案草案專門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式,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均設計了特別程式。草案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應用於未成年人制度和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的一面。草案還規定,對犯罪比較輕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除法律規定外,除司法機關辦案外一律不可查詢。

  由於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觀惡性小,尚未形成反社會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極易回歸社會,這就要求社會要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寬鬆的環境和繼續發展的空間。“罪犯”的稱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過程中,時常會成為他們心中的陰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學、就業的願望很難實現。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這對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著積極作用。(記者 宋偉 趙婀娜 丁汀 劉維濤 張洋)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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