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評判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時,有一些議論,説給律師權利多了、公安權力小了、檢察院權力高了等等,您怎麼看待這些説法?
樊崇義:有權力就要有制約,凡是公權力都要有監督,沒有監督機制就會走向腐敗。雖然我們有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這三種監督都是外部監督,但我認為,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這次修正案拿出11條15款,把檢察監督職能貫徹到訴訟的各個階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學監督機制。如果要提出不足,我認為是在檢察機關公訴職能與監督職能分立方面,刑事訴訟法應該作出明確規定。
駁“片面説”
記者:去年9月,您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接受採訪時,專門談到運用平衡價值理念避免片面認識的問題。您是否注意到目前社會熱議中的多種觀點?
樊崇義:是的,我每天都關注媒體上和網路上的各種觀點。在如何看待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上,我認為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科學地、完整地理解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記者:您所説的“科學”、“完整”具體指什麼?
樊崇義:這次修改遇到了很多問題,比如證人作證問題、逮捕通知家屬問題、監視居住問題、精神病強制醫療問題,如果把刑事訴訟法立法當作一個科學,站在一個宏觀、完整的立場上去探討刑事訴訟法的機制,有一些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你去強調一個細節,然後鑽牛角尖,甚至把它極端化,那你對一些問題的看法就走偏了。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科學地、完整地理解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不能斷章取義。
記者:在如何處理尊重和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的關係這個問題上,我們聽到有一種聲音,認為現在只講保護人權而放鬆打擊犯罪力度,您怎麼看待這種觀點?
樊崇義:我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對這個問題講得非常清楚。當前中國社會矛盾凸顯,刑事犯罪有增無減,嚴重干擾著我們改革開放的進行,而我們的社會管理創新也給刑事訴訟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和新的問題。打擊犯罪是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不能回避的任務,也是當前社會創新管理應有的內容。有人説我們光保障人權,社會治安還要不要、反腐敗還要不要、打擊還要不要?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我們這次採取了有力的措施,在偵查手段、反貪、強制措施等等方面都體現著加強打擊力度的內容。
記者:針對證據制度改革,您能否講講,證人出庭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樊崇義:長期以來作證有三難:一是通知證人到案難;二是到證人到庭説實話難;三是到法庭來質證更難,這三難已經困擾著打擊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權的落實。全國證人出庭率還不到百分之十,有些地方是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三,長期以來就是書面審理。那個書面材料就使得法庭審判和律師辯護流於形式,對抗也流於形式。
記者:這次修改,為什麼要堅持完善證人出庭制度?
樊崇義:這次我們從義務、範圍、保障措施、證人權利、安全措施等五個方面構成一個完整的作證機制。如果不這樣,證人不出庭作證也不處罰,打擊犯罪也好、保障人權也好,就是一句空話。
記者:您怎樣看待對證人應該出庭作證而拒不作證實施制裁?
樊崇義:這次刑事訴訟法的115條對刑事訴訟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障和制裁規定得非常完整。最重要的就是加強程式制裁,若沒有程式制裁,我們的修改就不到位、不完整。之所以説刑事訴訟法這次修改是一個完整、科學的刑事訴訟法,就是它不光規定應當怎麼做,還要規定為什麼這麼做,更重要的是,不這麼做就要啟動制裁程式。與以前相比,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如何對待權力、權利義務等法律關係上,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動作機制,這是個很大的進步。
記者:有人提出:證人不作證不是違法行為,您怎麼認為?
樊崇義: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享受權利就得盡義務,不盡義務就要受到懲罰,這是我們作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常識和標準。我們必須要邁過這個“坎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