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大陸《專利法》第2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大陸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漏其內容的。
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1條作了進一步規定:《專利法》第24條第2項或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24條第1項或者第2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24條第3項所列情形,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