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鼓勵外資稅收政策,最主要的是所謂的"二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開始獲利的年度"應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進入享受免稅、減稅期。也就是要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其"開始獲利年度"。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五年"。 因此,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如第一個納稅年度就實現利潤的,以第一個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應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該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是指逐年結轉且最長不超過五年的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而不只是累計虧損彌補有利潤的納稅年為開始獲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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