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兩會(海協會、海基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1993.04.29)

時間:2005-11-23 10:15   來源: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會談

  海協會長與海基會董事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協常務副會長與海基會副董事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

  二、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並簽署協議。

  三、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適當措施。

  五、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之入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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