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島內民眾明年可與法官一同審案

時間:2011-06-29 09:34   來源:東南網

  最快明年,就會有民眾坐在法院的審判臺,和法官一起審案。 

  臺灣法務部門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草案出爐,最重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刑案,將由5位民眾擔任“觀審員”,與三位法官共同審判。觀審員可以就被告有罪、無罪和刑期等陳述意見;法官如果不接受,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今年六月初,臺灣法務部門委托政大選舉研究中心作電話民調,九成受訪者讚成讓人民參與審判。“院長”賴浩敏于是指示刑事廳,在臺灣法務部門下個會期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希望盡速完成“立法”,明年一月在士林及嘉義地院試行,再決定是否全面推行。觀審員並非案件一開始就坐在法庭上,三位法官會先調查證據、整理事實爭點,等到審判期日開始,觀審員才加入,此時會連續開庭密集審理。

  案件辯論終結,觀審員須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該判多久表示意見;法官則另行討論,確認與觀審員的意見是否一致。如果法官多數認為被告有罪,應再和觀審員討論被告應判多久。

  無論觀審員的多數意見和判決結論是否相同,判決書都須記載;若有不同,判決應記載法官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

  據指出,臺灣法務部門擬推動的觀審制,適用案件為殺人、殺害直係血親尊親屬、強盜致死、擄人勒贖、制造販賣第一級毒品、運送販賣槍炮等重罪。如果試行成效不錯,必要時,還可以擴大適用其他案件。

  法界:沒表決拘束力 浪費資源

  臺灣法務部門搜集的資料指出,全球有78個國家和地區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其中美國採“陪審制”,日本于前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與臺灣將推行的觀審制都不同。

  臺灣法務部門積極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但有熟悉各國參審制度的資深法界人士認為,臺灣法務部門應該先確認人民可以參審,再讓人民真正參與審判;否則大費周章選出的觀審員,卻只能表達意見,豈非浪費資源?

  臺灣的觀審制,觀審員沒有“表決的拘束力”,只有“表意的拘束力”,也就是觀審員的意見與法官不一致時,法官須在判決書中交代。

  觀審員須年滿23歲 至少高中畢

  觀審員不是人人能當,臺灣法務部門研擬的觀審條例規定,觀審員必須年滿23歲,高中職以上學歷。觀審員的日薪暫定3000元(新臺幣,下同),而且他的雇主要給有薪休假;但民眾也有擔任觀審員的義務,無故不擔任會被處以罰金。

  觀審員有消極資格限制。心神有障礙、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因案遭起訴、羈押者,或與本案的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有關係,都不能當觀審員,以免審判不公。

  具有法律專業背的人,及行政、立法機構的重要成員,也不能當觀審員,以避免專業者引導其他觀審員,或有行政、立法侵犯司法之虞。被選中擔任觀審員者,如果年齡超過70歲或是學生、生病時,可主動辭任。

  臺灣法務部門指出,將來試行觀審的法院,可先將符合觀審資格的觀審員列冊,遇到適用案件,以電腦隨機抽選出一定倍數的人選,再經法官、檢察官、被告“面試”選出觀審員。

  觀審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面試”,或未據實回答相關詢問,依規定會被處以罰金。被選中擔任觀審員或備位觀審員,無正當理由不赴任,遭解聘後也會被罰。

  備位觀審員有1到4人,也會坐在法庭中,若正式觀審員因故退出,立即遞補。

  特別的是,被告、檢察官可不附理由,對觀審員候選人說不。例如被告就是看某人不順眼,可以直接排除該人為觀審員,但有人數限制。

  觀審前,觀審員須接受勤前教育;觀審時,獨立行使職權,但不能先看卷證,以免先入為主,並須保守評議秘密。

  為讓觀審員安心參與審判,臺灣法務部門擬規定,人民參加選任程序或觀審,老板要給有薪休假,不能以任何理由阻礙。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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