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灣反貪對準“紅包文化” 送紅包者也要坐牢

時間:2011-06-03 10:23   來源:國際線上

  為了加大反貪力度,臺當局近日修正了《貪污治罪條例》。條例規定,未來對於官員財産來源不明將加大刑罰力度。同時,為了沖淡島內的紅包文化,條例還言明行賄者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新台幣的罰款。


  一個工程貪10億


  近日,島內一樁頗為轟動的貪污案是離島造林工程,涉案金額達10億元新台幣。據臺灣媒體報道,這個工程是1992年由臺灣“農委會”推動的,試圖增加金門、馬祖和琉球離島的植被。“農委會”5名涉案官員與林姓廠商聯手制定了招標規格,導致臺灣1000多家造林企業只有三四十家符合投標資格。之後林姓廠商再花錢擺平其餘競爭者奪標。接下來的施工、驗收過程,“農委會”一路大開綠燈。檢方估算,得標廠商拿出工程款項的3成用於款待和賄賂涉案官員。從相關資料來看,這筆花銷將近每年8000萬元至1億元新台幣,至今差不多達到10億元。檢方透露,他們已經收押9名官員,“案情不排除往上繼續發展的可能”。


  談起官商勾結,一些商家也表示無奈,直言官員喜好不同“打點起來真累”。相關人士透露,由於招標大多在二三月間,企業一般春節時到官員家送禮,打探招標底價。通常來説, 年紀較大的官員大多喜歡高級料理,一餐下來至少花個幾萬元。年輕官員吃完飯還要娛樂,高雄香格里拉、凱撒和王朝KTV酒店,都可見到他們花天酒地的身影。以離島造林工程為例,2月24日開標後,“農委會”涉案官員在廠商陪同下吃完海鮮大餐後,再殺到高雄聲色場所狂歡。廠商特意找來一堆辣妹作陪,幾小時下來花掉十幾萬元。


  送紅包者也要坐牢


  為了防治貪腐,5月26日臺“立法院”初審通過了《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草案。過去,臺灣公務員只有成為貪污案被告,才有説明財産不當增加的義務。但修正後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款規定,未來公務員一旦涉及貪污案,出現財産增加與收入明顯不相當時,必須就來源可疑之財産提出説明。相關刑罰也將由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以避免被告因無懼輕刑而回避説明。


  與此同時,《貪污治罪條例》還增訂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內容是“民眾送紅包、企業行賄當局等情況都將被認定有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萬元罰金”。這個條例被島內解讀為“扁家條款”。臺灣檢方在調查中證實,陳水扁、吳淑珍在臺灣二次金融改革期間,收受了6.2億元賄賂。但因為金融業不屬於島內“憲法”中領導人的職權,因此被法官認定“沒有對價關係”,陳水扁夫妻和行賄者因此在這個案子中全部被判無罪。由於這一結果跟島內社會認知落差巨大,因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推動修法。


  對於增加這一條款,島內也有不同聲音。有人認為,老百姓送紅包一般都是為了在辦理執照、證件時希望公務員快一點,行個方便,這通常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樣的紅包文化在島內社會很多行業是潛規則。如果送紅包者要被判刑,他們很可能將來不敢舉報貪污官員,反而不利反貪。(《世界新聞報》 記者 韓朵朵)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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