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中通社消息,臺灣地區“民法”繼承編將增修“防‘小三’條款”,未來完成立法後,“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困難”時,才能與大老婆爭取遺產。
臺灣現行的條文規定,就算“小三”生活無虞,也有權在包養者去世後爭產。臺灣當局“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條款”,規定受“金主”照顧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後、且“生活陷于困難”時,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孫爭取遺產。
對于爭遺產的請求權時效,現行條文時效長達15年,“防小三條款”也限縮至只有2到5年;草案規定“小三”一旦知悉繼承開始時,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而且只要繼承開始,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聲請,5年內請求權一樣消滅。
長期從事婦權運動的臺灣“律師公會全聯會婦女委員會”主委賴芳玉表示,新修“民法”繼承編草案符合社會及人民期待,也有助于防堵“小三”爭產。她舉前幾年過世的經營之神王永慶為例,王身後爆出自稱是王永慶“第四房”非婚生子的羅文源開記者會,要求認祖歸宗,羅表示他的母親林明珠生前與王共組家庭,並長期受王撫育照顧;如羅所言屬實,且林明珠還在人世的話,一旦修法通過,王家其他繼承人可依本案要求林明珠舉證生活困難,才有權爭產。
對于“生活陷于困難”的定義,臺灣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實務上多以年紀、身體狀況和有無小孩子要扶養為判斷標準,如“小三”好手好腳、年紀不大,通常會認定有謀生能力,生活不致陷于困難。
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新增“掃地出門條款(不孝條款)”,未來不孝子女不顧父母死活,或離家出走未盡扶養責任,父母過世時將無權爭取遺產,只要父母生前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資料證明確定不願提供遺產,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這次“民法”繼承編共修正或增刪34個條文,已送交臺灣“行政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