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灣擬修法挽救“過勞死” 新法將提高刑責

時間:2011-03-29 16:1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今年初以來,“過勞死”便成為臺灣媒體曝光率頻密的一個詞匯——在短短幾個月內,就有多起疑似過勞死案例發生,其中既有年僅20多歲的大樓保安、30歲的工程師、40剛出頭的醫師,也有剛過“知天命”年齡的司機,他們都是因長時超負荷工作而引發猝死,這不能不引起整個社會的高度關注,無論年齡、職業、身體強健與否,所有人都在面臨過勞死的潛在威脅,這已然成為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就此,臺行政院勞委會正著手準備翻修“勞動基準法”,大幅提高雇主違反該法罰則的力度……

  IT業工程師深夜加班“過勞”猝死

  近日據臺灣TVBS電視臺報道,臺灣上月20日傳出一例疑似過勞死案例,年僅30歲的宏達電(HTC)謝姓工程師,可能因19日熬夜加班而猝死。因其21日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同事一直聯絡不上他,于是報警,沒想到當警方破門而入時,卻發現他躺在自家床上,已經沒有生命跡象。

  諷刺的是,其電腦屏幕上還開著“桃園縣十大死因”的網頁,而他在社交網站上的最後留言,依舊挂心工作。電腦記錄顯示,20日淩晨3點04分,社交網站上寫著“下班了但手機程式瑕疵還是無解,還花了6小時弄可靠度試驗”。循此往前追溯,甚至2月14日他生日當天,還依舊挂心工作,電腦上留言時間是1點58分,就連其生日許願也和工作有關,生日在加班中度過,讓謝姓工程師在2月15日寫下,“你想被搞死,還是累死,可以都不要嗎”?沒料到,這樣的話語,竟一語成真。

  謝姓工程師猝死隔天,其生前公司宏達電股價躍上千元,對此有網友稱,股價破千,是一條寶貴生命殞落換來的。而對于這起疑似過勞死的案例發生,宏達電表態說,會全力協助家屬打理善後,也會防止員工過度工作,希望類似過勞死事件別再發生。而對謝姓工程師的確切死因,則還有待檢方解剖厘清。

  事後,臺灣勞委會調查發現,謝姓工程師猝死前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為65.1小時,明顯超時工作,將依法開罰雇主。若未來鑒定認為屬過勞死,則可依法向雇主請求職災賠償,額度為45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臺灣目前的規定,對過勞死的職災認定是當事人有心血管相關疾病,且工時與工作負荷異常而導致猝死。“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加班時數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

  過勞死事件頻傳臺促“行政院”緊急研議

  就在宏達電30歲謝姓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的調查報告出爐不久,又傳出一名勝華科技員工在值夜班時猝死,外界解讀這又是一宗“過勞死”。其實,類似的案例在兩三個月前便已頻見報端。去年12月,臺灣媒體就爆出,臺大醫院驚傳兩位中壯年醫師因病倒下,其中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陳至全在家中猝死,醫院員工傳言他疑似過勞死;另一位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曾勝弘則在工作時倒地,幸經搶救及時才得以康復。

  另外,近期還有“立委”指稱1名29歲的大樓保安員也在日前猝死,其生前每天工作12小時,1年僅有73天休假。按照現行的“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2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該“立委”質疑這名保安員的工時已嚴重超過“過勞死”的認定標準。

  根據維基百科的解釋,“過勞死”一詞源自日語,是一種職業性的突然死亡,最早出現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經濟繁榮時期,其原因為過重的工作負荷和職業壓力引發的心血管疾病發作或是長期疲倦所導致的中風致死。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而使得一些企業關廠歇業裁員,有些勞工為了保住飯碗,而被迫調整職務或增加工作量,于是身心壓力加大;有的廠商則幹脆凍結人事,把一人當兩人用,使勞工工作負擔增加,超時工作的現象普遍,往往導致許多過勞死的問題。

  針對近期頻頻發生的疑似過勞死事件,臺“行政院勞委會”本月初表示,將針對保安業的屬性及是否為責任制條件認定,開會研議。“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立院”答詢時則表示“很慚愧”。他說,這些過勞死的案件,有20多歲的工程師、才41歲的醫師、51歲的司機,這背後都有家庭,也許還有小孩,或許還有長輩,他們在年華正盛的時候因為過勞死,“讓我很不安、很慚愧”,希望能盡力避免這樣的不幸再發生。

  據報道,國民黨“立委”侯彩鳳本月4日在質詢時表示,臺灣接連發生多起過勞死案件,包括社工員、公車司機、臺大醫生、保全員、高科技員工等。追究原因,皆因“勞基法”將“責任制”勞工排除在工時保障之外,造成“制度殺人”。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則強調,現有“勞基法”罰則確實讓較有錢的資方“肆無忌憚”,將修法把罰則提高3倍,並增加公布違法企業姓名法源。至于包括保全在內適用責任制的36種行業是否限縮,“勞委會”日前邀集各縣市政府檢討,初步決議維持現狀。但近期將訂定“責任制契約審核標準”供地方審核時參考。

  輿論指稱,勞工被工作壓迫到過勞死,雇主固然要負直接責任,但法令保護不周、制度疏漏、主管機關怠惰,卻是公權力的錯。期待政府盡快修改法規、積極介入,為勞工提供更多保障。

  受害者家屬成立“過勞受害者及家屬連線”

  據臺灣媒體報道,在連續多起“過勞死”事件發生後,受害者家屬日前成立了“過勞受害者及家屬連線”,並提出4大訴求:要求政府比照防疫規格,立即召開跨部會會議,制訂過勞死預防政策;廢除勞基法第84條之1,讓所有勞工回歸正常工時保障。因為這條法就是責任制的由來,它讓特定行業里的勞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工時,不受法定工時限制;雇主違反勞動條件相關規定應課以刑責;隨時公布疑似發生過勞死的企業名單。

  對此,王如玄表示,將研擬對違法業者祭出刑事制裁,不再只是罰錢了事。加上勞委會也已放寬“過勞死”職災認定標準,例如員工因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而死,倘若先前工時過長,不管是否在工作場所發病,都可能被判為職業病。而且,只要遇有類似勞工在工作中猝死案例,勞委會就會主動派人介入審查。不過消息一出,即有工商團體表示反對,認為這樣做將會影響企業在臺的投資意願。

  “立委”黃淑英則質疑,要查過勞死,許多企業寧願被罰錢,也不會出示真實記錄。並建議,勞工因過度辛勞而死亡,家屬在進行訴訟前,最好能循行政救濟的程序,取得行政法院的判決,在法院的審理中獲得勝訴的可能就更大。

  目前在臺灣的勞工職災給付項目中,並沒有“過勞死”的項目。醫院醫師對于疑似“過勞死”的案例,只能開具死亡證明,供勞工家屬持證明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但往往都無法獲得賠償。

  因此有專家建議,在目前這種情況下,(臺灣)政府應參考日、韓的經驗,由勞委會與醫學專家從死亡統計分類中著手,了解一下過去幾十年來勞工因心血管疾病而死亡的案例數,並與他們的年齡層作分析,建立相關資料,作為訂定過勞死的認定標準及給付辦法的依據。

  新法擬提高雇主罰款甚至追究刑責

  24日,臺灣媒體爆出,目前“勞委會”已著手翻修“勞基法”,大幅提高雇主違反“勞基法”的罰則,預計將達現有標準的3到5倍。其中,外界高度關注的超時工作問題,雇主若被查獲,最高可罰20萬元(新臺幣)。此外,臺“勞基法”此次翻修同時增訂條款,將公布違法企業名單及負責人名單。違規廠商及負責人名單除在地方政府公開張貼外,還將登錄在“勞委會”網站,提供外界查詢。

  報道稱,島內勞工過勞死事件頻傳,輿論質疑“超時工作”導致過勞死,雇主卻最多被罰6萬元,“立委”要求“勞委會”盡速修法加重罰則,“勞委會”因此趕在3月底前完成草案,24日將送委員會討論,並報“行政院”及“行政院”審查,希望在2011年下半年就能適用。

  與此同時,王如玄近日還表示,正在考慮根據現行的刑法、特別法研擬草案,對違法業者進行相關的刑事制裁。王如玄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估計島內“至少兩成企業沒有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的規定,需加強勞檢執法。但如果發生超時工作嚴重導致勞工死亡,對雇主課以刑責,‘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王如玄坦承,自己也常超時工作。她說,超時工作如果採刑事罰,必須等官司三審定讞才能制裁雇主,不符行政效率;如果採行政罰,可由主管機關直接對雇主開罰,達到嚇阻效果。目前也正搜集各國做法,可望用特別法處理勞工過勞死問題。

  王如玄表示,日前勞委會曾召開會議討論過勞死刑罰的可行性,以日本、韓國為例,採刑罰反而嚇阻力不夠。刑法處罰主體是“行為人”,如果老板本身不管事,受處罰的人就是導致員工過勞的主管或總經理。

  勞委會同時宣布,從即日起,將在臺9大醫學院職業病防治中心會陸續增設“過勞門診”,若勞工透過企業特約醫師或過勞門診醫生診斷,取得過勞證明,雇主卻仍不適當處置,造成勞工過勞死,就符合刑法“業務過失致死”責任。王如玄指出,“過勞死”問題必須盡速處理。(黃恩溥)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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