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8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在發生雲林初二女學生遭到性侵殺害案之後,性侵犯出獄後是否應在社區公布其姓名和前科資料,引起臺灣各界熱議;對此,臺當局“內政部長”江宜樺28日表示,將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1,規定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性侵犯罪加害人,于出獄後,經由法官權衡後可公布姓名、照片。
臺灣法界人士指出,這項修法是倣美國“梅根法案”,將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供社區民眾查詢,並可事前採取保護措施,以避免類似雲林縣初二女學生遭到性侵殺害案的悲劇再次發生,可謂是“亡羊補牢”的做法。
雲林初二女學生遭到性侵殺害,對于“性侵害防治法”對被害人以及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現況,江宜樺28日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
江宜樺表示,由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犯罪的加害人不受“刑法”第91條之1的拘束(刑後強制治療)。為了加強社區監督力量,將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1,明定2006年6月30日前性侵犯罪者,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得由法官就具體情狀,公布更生人姓名、照片以及判決要旨。
臺當局“內政部”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1的修正草案已在2011年年初送到“行政院”,盼“行政院”盡快審議。“內政部”家防會執行秘書簡慧娟表示,公布出獄人員資料的相關細節,未來會進一步研議授權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