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行政院”24日通過“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明訂“政府”、政黨禁止直接投資廣播電視,但“政府”或其捐助的財團法人,容許在一定范圍內間接投資,但不超過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
臺“行政院”24日上午通過“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現行“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中直接投資部分,仍完全禁止。
草案規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托人,容許在一定范圍內間接投資(不逾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並增訂禁止以其他方式控制廣播電視事業。
但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托人,採取較嚴格的管制方式,完全禁止間接投資。
草案還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托人等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處罰,並將處罰對象由現行規定被投資的廣播電視事業,修正為投資者。
臺“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黨政軍”退出媒體是臺當局一貫政策,這次修法在解決現行規定對實務執行所產生的窒礙,請“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加強與“立法院”兩黨黨團溝通,以利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