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通過修正“卸任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禮遇條例”

時間:2010-08-19 22:23   來源:台灣網

  臺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卸任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禮遇條例”,增訂卸任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犯內亂、外患、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就停止禮遇、縮減隨扈。報道稱,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的禮遇金與事務費將遭停止。

  原本的禮遇條例規定,卸任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如果再任公職、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是喪失臺灣身份證明、移居海外定居者,將停止禮遇。

  國民黨籍“立委”吳育升、邱毅等人提案,將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改為“經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但如果經過三審定讞無罪後,禮遇金部分將補發,並自判決日起恢復原有禮遇,臺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依此版本通過初審。

不過,為顧及卸任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安全,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規定卸任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仍供應安全護衛2至3人,但如果經過判決確定者,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報道稱,雖然民進黨團反對這項修法,但是經臺灣“立法院院會”表決,國民黨在人數優勢下,還是通過國民黨團的修正動議,其餘則照吳育升版本通過。

  如果照原本規定,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8年,禮遇期間除參加臺灣大典外,期限也是8年,所受到的其他禮遇包括按月致送25萬元(新台幣 下同)禮遇金、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費用,卸任後第一年為800萬元,第二年減為700萬元,第三年600萬元,第4至第8年均為500萬元、並提供保健醫療與安全護衛8至12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相關禮遇除安全護衛縮減外,其餘部分都將因為陳水扁涉及貪污罪,二審遭判刑有期徒刑20年而遭到取消,但如果三審無罪定讞後,則可以再獲恢復。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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