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第一章 總則

時間:2008-04-16 11:00   來源:中國人大網
        《釋義》本章規定婚姻法的概念和原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釋義】  本條未作修改,規定了婚姻法的概念,同時也闡明瞭婚姻法的調整範圍。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立法例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婚姻、親屬間身份關係的産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基於這種關係而産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婚姻法涉及家家戶戶,關係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之立法例,在國外大致有四種形式:
        一是法國式,將婚姻法的基本內容編制在民法典的人法中,並在民法典的財産取得法中規定了夫妻財産制。法國、義大利等國採取此式。
        二是德國式,在民法典中列親屬為一編。德國、瑞士、日本、韓國等國取此例,我國臺灣民法亦如此。
        三是英國式,由若干個單行法共同組成婚姻法。英美法係國家多采此制。
        四是俄國式,單獨制定了婚姻家庭法典。俄羅斯、羅馬尼亞等國採取這種形式。
        婚姻法屬民法,是屬親屬法的一部分。親屬法在其發展沿革中,逐步形成自己的體例,完善了自身的內容。拿破侖法典中,親屬法包括結婚、離婚、夫妻財産制、血緣關係、收養、親權、監護等內容。德國民法親屬編和瑞士民法親屬編的體例均分為婚姻、親屬、監護三部分。日本民法親屬編包括親屬範圍、親等的計算、婚姻、父母子女、親權、監護、扶養等內容;韓國民法親屬編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戶主、家庭會議等內容。俄國婚姻和家庭法典分為總則,婚姻,家庭,戶籍,婚姻家庭立法對外國人、無國籍等人的適用和外國婚姻家庭法、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的適用五編。羅馬尼亞家庭法典分為婚姻,親屬關係,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其他人的保護三編。南斯拉伕婚姻法分為總則和結婚、婚姻無效、夫妻的權利義務、婚姻終止、婚姻糾紛的訴訟五章。我國臺灣民法親屬編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等內容。以上大致可以看出,親屬法通常包括親屬範疇、親等的計算方法、婚姻、收養、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監護、涉外親屬關係的法律適用等內容。我國目前尚無民法親屬編。親屬法的主要內容含于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民法通則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了收養關係的基本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規定了親屬範疇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監護和涉外親屬關係的法律適用。這些,共同構成我國的親屬法。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親屬法的內容將日臻完善,並有可能制定民法親屬編。
        二、婚姻
        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種結合形成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夫妻關係。
        婚姻從不同角度,有多種分類。例如,依婚姻史,分為亂婚、群婚、對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婚。依結婚是否為要式行為,分為法律婚、宗教婚和事實婚。依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分為自主婚和買賣婚、包辦婚、脅迫婚、搶奪婚。指腹婚、交換婚多為包辦婚。依男娶女嫁還是男到女家,分為聘娶婚和贅婚。依婚姻當事人之間有無親屬關係,分為中表婚、遠親婚和非親婚。依當事人結婚時的年齡,分為童婚、早婚和晚婚。依結婚的次數,分為初婚和再婚。依當事人是否同時具有數個婚姻關係,分為單婚和重婚。依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為有效婚和無效婚。依婚姻是否為男女異性間的行為,分為兩性婚和同性婚。還有順緣婚和逆緣婚。姐死娶妹,妹死娶姐,為順緣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稱逆緣婚。
        在人們的習俗中,依婚姻的年限,有許多美好的稱謂:結婚1週年為紙婚,5週年為木婚,10週年為錫婚,25週年為銀婚,50週年為金婚,75週年為鑽石婚。
        在我國,婚姻因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成立。
        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離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銷。
        三、婚制        
        我國遠古時期就産生了婚制。據載:太嗥庖曦氏始制嫁娶,以儷皮為禮。上古男女無別,太昊始設嫁娶,以儷皮為禮。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倫之本,而民始不瀆。
        古時的婚字為昏。《禮記昏義》唐孔穎達疏:“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陰來陽往之義,日入後二刻半為昏,以定稱之。婿曰昏,妻曰姻……謂婿以昏時而來,妻則因之而去也。”漢班固在《白虎通》中曰:昏者,昏時行禮,故曰昏。姻者,婦人因夫,故曰姻。古時婚姻重在親迎,親迎必以黃昏之時,故稱為昏。
        奴隸社會時以禮調整婚姻嫁娶。《禮記昏義》曰:“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周時制聘娶六禮:納採、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納採是嫁娶的第一道程式。男家使媒妁向女家下通言,表示求婚的願望。女家許之後,男家乃使人用雁做彩禮送給女家。
        納採禮行畢,即行問名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授如初禮。問名先問女之生母之姓名,以辨嫡庶。再問女方本人之姓名和生庚。
        男家將所問知情況告于廟。卜得吉兆,再遣使者往女家告之,婚姻之事定矣。未卜時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雙方通婚待納吉而定。
        納徵又稱納幣,指男家向女家交納聘財。《儀禮士昏》記載:“納徵,玄熏、束帛、儷皮。如納吉禮。”當時的聘財為玄熏、束帛、儷皮。徵者,成也。納聘財,婚事成。
        請期是男家卜得吉日,乃遣使者到女家告之迎娶之日。請期是請求期曰之意,用請字,示男家未自尊。請期用雁。
        親迎是指男方至期親往女家迎娶。親迎中有一系列歡快喜鬧的禮儀,將嫁娶推向高潮。拜堂、合巹是親迎中的重要儀節。
        拜堂又名拜天地。新郎新娘拜天神地祗,求得人倫之義。拜列祖列宗,拜尊親,女子才能成為男方家族的一員。拜花燭,郎娘交拜,使夫妻合為一體。
        合巹,是破匏瓜為二,以線連柄端,製成匏爵,男女各執一個,以酒漱口,以示二人自此結為永好。《禮記昏義》載:“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以一匏分為二瓢謂之巹,婿與婦各執一片以,故雲合巹而。匏指匏瓜,俗稱瓢葫蘆,一年生攀緣草本植物,莖上有卷須,果實扁球形,成熟後皮堅硬,對半剖開可做瓢。,指食畢用酒漱口。合巹用匏,有三意:一是匏瓜剖之為二,合之為一。喻夫妻二人合為一體。二是匏苦不可食,用來盛酒,酒變苦酒,以苦酒漱口,喻夫妻當同辛苦也。三是匏為八音之一,笙、竽等屬匏類,音韻調和,喻夫妻和諧。
        聘娶六禮中,雁是贄見的禮品。何以為此?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採、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徙遷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不易得,後人則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從“以儷皮為禮”到六禮有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唐杜佑在《通典》中作了描繪:“遂皇始有夫婦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儷皮為禮。五帝馭時,娶妻必告父母。夏親迎于庭。殷于堂。周制限男女之歲,定婚姻之時,親迎于戶,六禮之儀始備。”封建婚制除繼續沿用嫁娶六禮外,並於法典中編置戶婚律、九章律、北齊律、開皇律、永徽律、宋刑統、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戶婚的內容,以刑罰手段調整婚姻家庭關係。
        清末由於德日立法的影響,清王朝編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其第四編為親屬。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于1920年12月26日公佈了民法親屬編,1921年5月5日施行,婚姻關係于親屬編之中。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臺灣地區繼續沿用此法,並於1985年重新修訂,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3日經“總統令”公佈施行。
        1931年11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2月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同志簽署公佈了這個法規。該條例確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禁止童養媳,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在此基礎上,1934年4月8日,中央工農政府又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以後,共産黨領導的邊區民主政府亦制定了婚姻條例,如1942年1月5日頒布《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2月4日頒布《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1946年5月22日頒布《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這些婚姻法規,確立了我國新的婚姻制度的各項原則,對於民主革命時期婚姻制度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4月13日,毛澤東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頒布了此法。這是新中國制定的首部法律,是進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大立法步驟。婚姻法的全部內容,為一個基本原則所貫徹,就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實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為了貫徹婚姻法,1953年2月1日,周恩來總理簽署發佈了政務院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確定1953年3月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除少數民族地區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區)開展一個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群眾運動。1953年3月的貫徹婚姻法運動,是對封建婚制的一次大清掃,對於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1980年,我國總結了30年來婚姻法的實施經驗和問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50年和1980年兩部婚姻法的貫徹實施,給我國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帶來深刻變革。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關係成為社會生活的主導,晚婚和少生優生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又由於種種原因,改革開放中有的地方出現了忽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傾向,致使非法同居、納妾、拐賣婦女兒童、遺棄老人等違法行為又有所滋長和蔓延。為了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糾正違反婚姻法的各種醜惡現象,在紀念1950年婚姻法誕生40週年和1980年婚姻法頒布10週年之際,民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計劃生育委員會、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出關於開展宣傳婚姻法活動的通知。1990年4月至5月間,全國開展了進一步貫徹婚姻法的活動,並取得良好效果。
        四、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一)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劃。為什麼要修改婚姻法?應該説1980年婚姻法實施20年來,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總體上是好的。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尊老愛幼、和睦團結是主流,但在新形勢下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1980年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産日益多樣、豐厚,財産關係日趨複雜,為了更好地規範夫妻財産關係,修正案對夫妻共同財産、個人特有財産和約定財産製作了具體規定。
        第二個問題:包“二奶”現象。
        1999年6月全國婦聯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寫道,現實中“重婚納妾,非法同居,婚外戀數量增多”。據調查,深圳婦聯接待關於包“二奶”的投訴,1996年為69宗,1997年為96宗,1998年為200宗。東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糾紛案2101宗,涉及包“二奶”的為578宗,佔27%  。有的包養“二奶”、“三奶”、甚至“四奶”,有的公開重婚,妻妾共室。包“二奶”這種醜惡現象,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挑戰,它敗壞社會風氣,影響社會穩定。修改婚姻法應該打擊包“二奶”現象,遏制其蔓延勢頭。
        第三個問題:家庭暴力。
        據婦聯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趨勢。據1997年全國婦聯對15個省市的信訪統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陳情案件佔婚姻家庭問題總數的34.5%  。在“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影響下,司法機關一般不願介入,對可能釀成惡果的家庭暴力沒有給予足夠重視。惡性案件發生後往往取證困難,等到對觸犯刑律者進行處罰時,婦女權益已被嚴重侵害無法挽回。
        (二)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如何修改婚姻法,是另起爐灶,重新制定一部婚姻法,還是在1980年婚姻法基礎上作適當修訂,這是修改婚姻法工作中首先遇到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將1980年婚姻法從條文到內容都作大幅度修改。另一種意見認為,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是部好的法律,這次修改婚姻法應以1980年婚姻法為基礎,針對現實亟待解決的問題,作適當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條文,不改,以維護婚姻法的穩定性。
        這次修改採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980年婚姻法,而不是廢止它。婚姻法的完善可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對現行婚姻法作適當修改,第二步是將婚姻法、收養法、民法通則的監護、繼承法的親屬關係等編纂為民法典中的親屬編或者婚姻家庭編。
        (三)修改婚姻法的過程
        按照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修改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全國婦聯等部門積極參與,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6月11日,婚姻法專家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法學專家建議稿)》,計十一章,一百四十七條。2000年8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2000年10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0年10月23日至31日舉行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2月22日至29日舉行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聯組會再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徵求全民意見。2001年4月24日至28日舉行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發佈第51號主席令,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並重新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它對於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維護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有重要作用。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釋義】  本條未作修改,規定了我國的婚姻制度和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基於本人的意志,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為使男女雙方能夠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基於自己的意願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所謂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使無法維持的婚姻關係得以解除,當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實亡的痛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二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原則最先是資産階級提出來的,它是資産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産物。資産階級把婚姻自由宣佈為一種天賦的“人權”,用以抨擊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這在歷史上具有進步意義。但資産階級的婚姻自由又是虛偽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種契約,婚姻自由是契約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終為金錢、權勢、美色所左右。社會主義的婚姻基於本人的意願,這種婚姻上的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石,是在婚姻領域反封建、反資本主義影響的法律武器。
        婚姻自由既與包辦、買賣婚姻相對立,又與輕率地對待婚事毫無共同之處。實行婚姻自由,並不是一個人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可以隨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結”就“結”,想“離”就“離”,而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婚姻大事。堅持婚姻自由,更與在兩性關係上任意放蕩、違法亂紀、道德敗壞的行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疇內正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二、一夫一妻制原則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説,一個男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一個婦女只能嫁一個丈夫,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締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在婚姻關係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件,也是男女真心相愛、建立美滿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個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男女兩性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則在內容上很廣泛,它包括:男女雙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夫妻間、其他家庭成員間的平等關係,是我國男女兩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體現,它是建立美滿的婚姻關係和發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的原則
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權益,是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特別保護婦女的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社會主義制度使婦女獲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但重男輕女的舊習俗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僅要規定男女平等,還要根據生活的實際情況,對婦女的權益給予特殊的保護。婚姻法中規定保護婦女的內容十分廣泛。如該法特別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特別保護婦女權益,對於促進婦女的徹底解放,發揮她們在建設祖國中的“半邊天”作用,有著重要意義。        
保護兒童,是培養革命接班人的需要。為了孩子們的健康成長,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權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收養法中禁止借收養名義拐騙、買賣兒童。民法通則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制度。這些都是對兒童的法律保護。撫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諉的天職。父母要關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履行撫養職責,使子女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
        特別保護老人的權益,是社會主義家庭的重要任務。贍養老人,是我國人民的美德。父母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長期付出了辛勤的勞動,盡了自己的職責。當他們年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發生困難的時候,子女就要承擔起贍養的義務。社會主義社會的贍養與封建的孝道,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對老人的生活照顧,首先是國家、集體承擔的,但國家、集體的物質幫助,不能取代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贍養責任。作為子女要自覺履行贍養義務,尊老養老,使老人安然度過晚年。
        五、計劃生育原則
        推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則。夫妻應當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收養子女,也要符合計劃生育的原則。實行計劃生育,是社會主義制度下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再生産的客觀要求。我國現有13億人口,只有有計劃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長同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相適應,與生態環境的保護相協調,才能使國民經濟得到大的發展,人民生活得到明顯改善,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準和健康水準得到更大的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在審議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法律草案,具體如何開展計劃生育,可適用有關法律。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釋義】  本條作了修改,規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就要反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它們的區別在於是否以索取錢財為目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是剝削社會婚姻制度的産物,是和社會主義婚姻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必須堅決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對於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賣婦女的人販子,要嚴加懲辦。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數量的財物為結婚的條件,二者的區別是:買賣婚姻是把婦女的人身當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價或者販賣婦女,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則不存在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問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多種表現,譬如,雙方婚事基本上是自願的,但女方認為不要彩禮就降低了“身價”,於是就向男方要許多東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同意女兒出嫁的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往往給當事人的婚姻和婚後生活帶來困難,也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故亦為婚姻法所禁止。至於父母、親友或者男女雙方出於自願的幫助、贈與,則不能認為是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因為這種贈與不是婚姻成立的條件。
        二、禁止重婚
        實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須反對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是重婚;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亦構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構成重婚。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姘居關係,不能認為是重婚。重婚是剝削階級玩弄異性、壓迫婦女的罪惡行徑,故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對於重婚的,不僅要解除其重婚關係,還應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納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為偏房。妾是舊社會一夫多妻的産物。納妾是一種重婚行為,應當堅決取締。近年來出現的包“二奶”,妻與“二奶”同堂的,相當於納妾,應當予以懲治。
        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指有配偶者與第三人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姘居關係。
        近幾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養情人現象呈增多趨勢,已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嚴重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社會風氣,導致家庭破裂,甚至發生情殺、仇殺、自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還影響計劃生育。這次修改,增加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述現象構不成重婚的,可依照這個規定處理。同時增加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於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由於情況比較複雜,還應當通過黨紀、政紀、道德、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種渠道予以解決。這樣修改,有利於加大對上述現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遺棄
        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就必須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破壞了家庭的和睦生活,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亦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即構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除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將家庭暴力含于虐待中禁止,還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中爭論的一個問題。考慮到虐待和家庭暴力雖有重合之處,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為,如夫妻之間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這種行為,屬於家庭暴力,但不屬於虐待,在刑法上適用過失殺人罪,不適用虐待罪。因此,修改婚姻法時單獨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家庭成員間的遺棄,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而遺棄老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遺棄子女,丈夫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丈夫等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是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反映,是違反社會公德的可恥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釋義】  本條是新增條文,規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規範。
        調整婚姻家庭關係涉及法治和德治,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關係十分複雜,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産權,維護社會主義秩序等問題應當依靠法治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手段來規範人們的行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習俗等問題應當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勸導力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實行繼承優良傳統與弘揚時代精神相結合,尊重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諧、積極向上的思想道德規範。大力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這些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辦代替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須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
        本條的規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規範的法律化,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具有強有力的推動作用。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家庭的和睦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勵家庭成員勤儉持家,建立互愛互助、和睦團結的婚姻家庭關係。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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