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灣修法通過"陳水扁條款" 行賄官員者最高可判3年

時間:2011-05-24 14:13   來源:中國臺灣網

  中國臺灣網5月23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地區最高民意機關今(2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又稱“陳水扁條款”),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臺當局法務部門表示,待“立法”通過後,臺灣民眾、廠商送紅包給公務員都要負擔刑事責任,最高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50萬新臺幣以下罰金。

 

  據報道,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目前僅對臺灣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民眾若對公務員行賄、送紅包等,則處罰受賄的公務員,不處罰行賄的民眾。

 

  有鑒于部分金控行賄扁家的弊案雖然有行賄的事實,但由于沒有違背職務,讓行違者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因此國民黨最高民意機關黨團就提案“修法”,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且在今日完成初審,最早提出“修法”的國民黨籍民意代表謝國梁說,這樣的“修法”,才能彌補過去“法條”上的漏洞。

 

  不過臺當局法務部門主管曾勇夫強調,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過去的陳水扁家族弊案並不適用。

 

  臺當局法務部門官員陳守煌則表示,未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後,行賄公務員者將處以刑罰,希望“修法”能改善民眾送紅包、廠商行賄等社會風氣,澄清吏治。(中國臺灣網 馮存健)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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