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消法》修訂草案起草接近尾聲業界強烈呼籲要大修不要小補

時間:2010-02-25 08:45   來源:法制日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實施16年來終於迎來了第一次修訂的歷史機遇。據悉,修法已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由國家工商總局所承擔的《消法》修訂草案的具體工作已近尾聲。由於沒有哪一部法能像《消法》這樣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關,因而《消法》的修訂受到社會的格外關注,有關“大修”、“小修”不同看法的爭論也此起彼伏。為配合《消法》的修訂,《法制日報》今天刊發了記者采寫的有關人士的修法建議。

(資料圖片)

  “消費是拉動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消法》是關係到每個人生生息息的萬民之法。”

  “《消法》16年來第一次修訂所産生的歷史性影響,絕不亞於16年前《消法》的出臺。修訂後的《消法》,應該是一個嶄新的里程碑。”

  “讓消費者放心的消費環境,是消費者潛在的消費需求轉化為有效的實際消費行為的必要保障,是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有效前提。”

  “《消法》的修訂,不能像和尚補袈裟,哪有漏洞往哪打個補丁,必須大修。”

  這些聲音來自社會的不同層面、不同方向。

  要徹底轉變“重生産輕消費”理念

  採訪中,幾乎所有關注修法的人無不談到修法應該堅持的原則。記者將人們的“重點強調”歸納如下:

  ———堅持與時俱進、科學發展的原則。從消費經濟學的角度講,消費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消費者才是生産、經營者的衣食父母,沒有安全的消費,哪來企業發展?《消法》修訂,第一要務就是徹底轉變“重生産、輕消費”的觀念。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秘書長劉亞兵説。

  ———突出共同保護的原則。“《消法》修訂要突出和發展國家、司法、行政、消費者組織、行業、媒體等全社會共同參與和保護的原則與內容。”廣州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秘書長李永強説。

  ———突出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消費關係是民事關係中的一種特殊關係,是平等民事關係中的不平等關係,所以要突出和發展弱勢保護原則。”安徽省消協秘書長張純説。

  ———突出和發展懲罰性賠償的原則。“假冒偽劣、惡意違約和欺詐屢禁不止就是因為法律的懲戒力太弱。因此,新《消法》必須突出、發展、強化懲戒性原則,應根據經營者的惡意程度和對他人安全的漠視程度確定賠償額,並且上不封頂,實現真正的懲罰目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説。

  ———切實增強可操作性原則。“由於《消法》適用性方面存在的爭議,法院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時,往往不適用《消法》的規定,而適用調整普通民事關係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結果是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司法援助。”四川省眉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秘書長黃國祥説。

  ———廣泛參與原則。“修法過程要公開、透明,要通過相關形式廣泛、深入、全面、系統地徵集消費者的意見。”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説。

  消法的適用範圍應明確和擴大

  什麼是“消費”?什麼是“消費者”?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認為,明確適用消法的情況、範圍,是《消法》修訂的一個首要問題。

  我國《消法》調整及適用的範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什麼是“生活消費需要”,沒有明確界定。實踐中,是否適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認知的程度了。

  邱寶昌介紹説,有的以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類別來界定,有的以價值或數量來界定。如四川省發生的兩個判決截然相反的案例:四川省達州某消費者因購買了一輛事故整修後當新車出售的轎車,向法院起訴。法院適用《消法》判決經銷公司雙倍賠償;而同在四川,成都某消費者買到的是一輛開了兩千余公里當新車銷售的舊車,向法院起訴,法院卻認為汽車屬於奢侈品,不屬於消法調整範圍,對消費者雙倍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消費者孫某在一家購物中心一次購買300支派克筆,但事後認為該購物中心偽造産品産地,屬於欺詐行為,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雙倍賠償。法院因孫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300支派克筆是為生活需要購置,一、二審均未支援其雙倍賠償請求。

  邱寶昌建議,《消法》應明確,凡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就應該受《消法》的保護。同時,單位購買直接用於員工生活消費的商品或者服務也應該適用《消法》。

  吳景明認為,關於消費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摒棄我國目前以目的定義消費的做法,改為排除法定義消費,即“非為營業和職業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醫療、教育、金融和保險服務機構是不是經營者?患者、學生、購買金融、保險産品者是不是消費者?近年來這些領域糾紛、爭議不斷的現實亟待修法予以明確。

  “改革開放早已使一些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插上翅膀在市場經濟的天空中翱翔了。”劉亞兵介紹説,醫院、學校過去都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但現在的運作模式早已隨著行業産業化的發展而市場化了。收了錢,就應該擔責。劉亞兵建議,《消法》應該明確:凡是有償提供商品、服務的,都應適用《消法》調整。

  在四川省消委會組織的研討會上,有專家建議“消費者”的定義應該更廣泛,如美國把股民也作為消費者。四川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趙岷提出,農民的生産消費無疑是受《消法》調整的,在修法時一定要繼續完善並細化“三農”消費保護問題。

  建立國家層面的消費政策協調機構

  “無論是春節、婦女節、勞動節、兒童節,還是建軍節,乃至教師節、護士節,我們都能從媒體上看到國家領導人看望這些節日的主人們。‘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早已是社會普遍認同的消費者的節日,我們盼望著什麼時候領導能‘315’這一天與消費者在一起。”消費者老趙是個細心人,老趙的心願顯然是消費者願望的一種象徵。

  “消費應該是民生的重要內容,這個願望的內涵是豐富的。”劉亞兵舉了一個案例。成都某開發商預售房提供給消費者的宣傳資料是:樓盤左邊是一大片綠化,右邊是會所,中間是兒童樂園。結果卻讓消費者傻眼了。

  省消委會接到投訴現場調查的情形是:左邊沒有綠化,而是一條公路和天然氣加氣站;右邊不是會所而是加油站;中間的兒童樂園,直徑只有5米。

  “這就是讓消費者頻頻上當的期房。”劉亞兵告訴記者,四川省消協組織所受理的商品房投訴中,涉及期房的投訴佔91.31%。幾年來中消協及各地消協組織、消費者呼籲取房預售政策,嗓子都喊啞了,包括有關部門也認為應該取消。但是,由於政出多門,沒有一個消費政策協調機構,問題始終無法解決。

  據介紹,日本、韓國等都在中央一級設立了消費者保護的最高決策機構,制定相關政策和計劃,協調各方作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劉亞兵告訴記者,擴大消費、拉動內需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但我們卻沒有國家層面的消費政策協調機構,沒有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體系。他建議在修訂《消法》中,設立國家層面的機構,承擔政策協調、組織和領導職責,形成消保組織體系,包括四個層面:在各級政府設立消費政策協調機構,主要負責消費政策的制定、協調、監督和重大消費問題的調查、處理;在相關部門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內設職能或機構,主要負責在部門職能範圍內檢查、協調、監督和處理消保相關工作;設立各級消費糾紛調解和消費者教育指導機構,主要負責消費糾紛調解和消費教育指導工作的組織和協調;依法設立的民間消費者組織。

  吳景明強調説,在《消法》總則中應明確規定“國家成立消費政策委員會”,通過制定消費政策協調與經濟政策的關係。2009年,中國出口對GDP貢獻率為負3.9個百分點,出口負增長甚至是兩位數的下滑,在近幾十年來尚屬首次。而消費需求為中國經濟增長貢獻了4.6個百分點,創近十年之新高。這些統計數據説明,消費拉動開始取代出口和投資逐步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依靠力量。但由於沒有真正的消費政策,出現了在制定一些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不考慮,甚至抑制消費的情況。

  消協不是“社會團體”不應依附行政機關

  消協是什麼樣的組織?這個問題,多年來專家、學者、官員們都沒有説清楚。有的認為是社會團體,有的認為應該是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甚至還有的認為是行業組織。

  張純認為,《消法》規定消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而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由公民或者單位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組織形式為會員制。

  消協不實行會員制,其服務對像是全體消費者。實際上,消協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發起,經國務院及各級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專門從事消保工作的公益性組織。

  因而,現行《消法》將消協規定為“社會團體”是不準確的。

  採訪中許多專家建議,應該明確消協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

  西南財大消費經濟研究所所長王裕國認為,應重新定位與完善消協的職能,擴大其在開展消費教育、提供諮詢、組織監督檢查、支援訴訟、消費糾紛調解等方面的權利。

  邱寶昌認為,消協不是行政機關,但事實上消協卻與行政部門存在依附關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其社會組織本身職能作用的發揮和協調。因此,建議在機構設置上讓消協獨立,經費應該由政府財政撥款,在職能履行上與行政執法、司法審理等有機銜接,從而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能。

  一位市消協投訴部主任告訴記者,該消協一年處理的投訴和為消費者挽回的損失是法院的一倍。該省消協系統一年的消費糾紛調解量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調解量的近10倍。各級消協長期以來為消除社會矛盾所做的大量工作和貢獻由此可見一斑。

  但是,消費調解既不屬於人民調解,也不屬於行政調解,更不屬於司法調解,因而不具備法律效力和執行力。

  採訪中記者還了解到,各級消協開展了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點評活動,但由於消協工作的法律效力問題,仍有企業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消協卻心有餘而力不足。

  有專家提出增加消協的代表權,包括在“兩會”代表中增設消費者代表的席位;代表消費者參與立法和重大消費政策制定的權利。

  王建平建議完善消協的功能。如調處功能、監督功能、交涉功能、代表與代理功能。賦予消協組織建議權、消費權益保護資訊發佈權等,並建立黑名單,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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