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最高法:積極賠償從寬不等於花錢買命

時間:2010-02-10 10:40   來源:法制日報

  新司法解釋明確賠償悔罪可作酌定量刑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把被告人或其親屬賠償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這是否意味著花錢買命、賠錢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在回答記者的這一提問時表示,這一規定並不是説花錢就能買命或者是賠錢就能減刑。該規定主要是針對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予以積極賠償的,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針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主觀惡性嚴重的犯罪,被告人即使進行了積極賠償,也不予以從寬。不能簡單的以被告人是否賠償作為從寬標準。

  “不是説只要被告人賠錢了就可以酌情從寬”,高貴君強調説,被告人還必須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如果他拒不認罪、悔罪,即使作出了賠償也不能從寬。

  深化司法改革之舉

  出臺背景

  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這是中央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條件下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基本刑事政策。這一政策既是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繼承,又是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發展。它根據當前社會生活的需要,補充完善了許多新的內容。

  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確定的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根據中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性文件,以促進全國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為此成立了項目組,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範圍涉及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門、各高級人民法院、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及部分知名法律專家,並報中央政法委審核。經反覆修改完善,數易其稿。

  重在提供政策導向

  總體思路

  意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根據黨和國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對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如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指導性意見。意見不是提供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重在解決政策導向問題。同時,意見注重政策的穩定性以及政策與法律之間的統一性,對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出臺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內容和精神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將相關內容納入意見中,成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具體的刑事司法原則。 (袁定波)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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