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關於支援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財稅政策彙編

時間:2008-04-23 15:21   來源:華夏經緯網
   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二)對已在我市註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06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三)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産,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産稅三年。

    (五)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一條至五條摘自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二、促進金融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六)對新遷入本市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全國性及以上規模的,補助500萬元;區域性規模的,補助200萬元。

    (七)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500萬元。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八)對金融企業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或金融後臺營運基地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九)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業向本市中小企業、個人和農戶發放貸款和擴大集合信託規模,年末餘額每增加1億元,由市財政資助15萬元。

    (十)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金融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産,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産稅三年。

    (十一)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對新設立金融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六條至十一條摘自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十二)對保險公司開辦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具體險種,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可免征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壽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8號),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險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56號)

    (十三)對經我市工商管理部門批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成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取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之日起,給予免征營業稅3年的優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凡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不足3年的,經其申請可繼續給予免征營業稅,但累計免稅期限不得超過3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市地稅局《關於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津地稅流[2003]6號)

    (十四)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十五)對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的金融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其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十六)金融企業職工取得年終加薪、年薪制兌現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單獨計稅,即按12個月分解後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全部獎金收入按此計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十七)金融企業按照不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和我市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稅前扣除並免征個人所得稅。金融企業職工按照不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和我市規定的比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於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金融企業按月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可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06]11號)

    (十八)對金融機構貸款增加額等各項指標進行考核,根據完成指標得分計算年終獎勵,每滿30分增發1個月工資,不滿30分不計。對發放的該項獎勵資金,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免征該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市人民政府《批轉人行天津分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關於對金融機構實施年終獎勵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3]64號)

    (十九)金融企業以股票期權形式給予員工的獎勵,在計徵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三、促進旅遊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二十)在旅遊規劃主題板塊內新開辦的旅遊開發項目企業,可比照享受海河綜合開發改造的有關財稅優惠政策。

    (二十一)市和區縣財政對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主題公園類型旅遊項目,自開業之日起,第一、第二年門票收入及遊藝項目收入的營業稅給予全額返還。

    (二十二)對在重點旅遊度假區和文化旅遊主題板塊內投資經營的企業,白開業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全額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三)對由總部實行統一核算的連鎖經營旅遊企業,可實行統一上繳企業所得稅辦法。

    (二十四)對市確定的大型旅遊活動,主辦單位取得的廣告收入等,免征營業稅。

    (二十五)對旅遊企業專門用於旅遊營運業務的交通車輛、船隻等運輸設備,可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並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十條至二十五條摘自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意見》(津政發[2005]14號)

    (二十六)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四、促進仲介服務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二十七)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仲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1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二十八)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仲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九)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大型金融租賃企業及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貨幣經紀公司、國際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公司和資信管理公司等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為我市鼓勵産業提供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從事第三方物流投資或從事高新技術産業化投資的,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二)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專業資訊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七條至三十二條摘自《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五、促進物流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三十三)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採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四)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五)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六)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産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十七)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專門用於營運業務的運輸設備,可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並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摘自《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三十八)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後的餘額計徵營業稅。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印發關於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發改運作[2004]1617號)

    (三十九)對航空公司在天津機場新增並經機場確認的航線航班,其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在2013年前全額返還,作為航空公司航線運營的補貼;市財政設立航線培養基金,對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機場的客貨航班航線在一定年限內給予航線運營資金補貼。

    ——摘自《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四十)天津機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改擴建工程投入使用後五年內,其上繳稅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屬於市級部分由天津市財政給予返還,屬於區縣部分由相關區縣財政給予返還。

    涉及返還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

    ——根據《天津機場建設與發展協調小組第二次會議會議紀要》(2004年11月9日)

    六、促進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四十一)凡投資大型會展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在投資回收期內,全額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額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十二)在市區新建並獨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層公用停車場,新建商貿建築中附設的獨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層公用停車場(不包括賓館、飯店、商住樓、住宅小區等附設的自用停車場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車場),自開業之日起三年
內,免征房産稅。

    ——四十一條至四十二條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暫行))的通知》(津計政策[2002]554號)

    (四十三)投資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的基礎性設施(包括道路、橋梁、廣場、碼頭、停車場(樓)、三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築)的企業,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海河兩岸控規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或投資項目的專營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內,給予返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2.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海河兩岸控規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或投資項目的專營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腳年至3年內,給予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四十四)經主管財稅部門審批,對直接從事海河兩岸基礎設施開發的企業,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企業開發改造海河兩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從2003年1月1日起,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可在1年至5年內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1)轉讓、拍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建築物等)取得的收人;

    (2)以道路、橋梁、公共建築等冠名權取得的收入;

    (3)以路牌、霓虹燈、燈箱為載體發佈廣告或轉讓廣告經營權取得的收入;

    (4)對轉讓基礎設施所有權取得的一次性轉讓收入。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2.對上述企業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以及為籌集建設資金所簽訂的集資債券合同、銀行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上述企業徵用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的土地、房産,免征在辦理土地、房産權屬轉移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四十三條至四十四條摘自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關於海河兩岸綜合開發改造工程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稅政[2003]3號)

    七、促進服務外包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四十五)對在濱海新區設立並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外包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十六)對天津新技術産業園區內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外包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十七)對新開辦的從事應用軟體開發外包的內資企業,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中“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四十八)對在本市新設立的服務外包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其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産稅3年。

    (四十九)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服務外包人才仲介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2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2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十)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專業資訊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十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從事服務外包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十二)服務外包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所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五十三)對在本市新設立的服務外包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其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五十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服務外包人才仲介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其租用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五十五)對在本市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並以承接離岸外包業務為主的服務外包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本數,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五十六)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500萬元。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五十七)濱海新區內的服務外包企業的固定資産(房屋、建築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五十八)濱海新區內的服務外包企業授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産,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産,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趲行攤銷。

    (五十九)對服務外包企業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新産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與新産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等技術開發費項目,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六十)服務外包內資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企業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外商投資服務外包企業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産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産,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六十一)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內資企業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凈收人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十二)對服務外包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的部分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以上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同時享受兩項以上優惠政策條款時,可從優但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

    ——四十五條至六十二條摘自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服務外包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7]12號)

    八、促進生産性服務業企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六十三)工業企業新組建的生産性服務業企業享受濱海新區新設立的大型服務業企業財政稅收政策。

    (六十四)工業企業剝離內部服務功能組建的生産性服務業企業,在剝離後3年內,按照其實現增加值的1%給予財政補貼,用於企業擴大經營規模。

    (六十五)工業企業使用工業用地剝離組建生産性服務業企業,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時,經工業主管部門批准,生産性服務業企業仍以劃撥方式使用剝離的土地,並免繳土地房産契稅。

    ——六十三條至六十五條摘自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經委市財政局關於鼓勵工業企業加快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發展生産性服務業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7]67號)
九、其他涉及服務型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稅優惠政策

    (六十六)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十七)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十八)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

    ——六十六條至六十八條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

    (六十九)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注:我市為4800元)。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七十)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

    2.獨立核算、産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産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七十一)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六十九條至七十一條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七十二)凡新辦的服務業企業,且被認定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其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餘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餘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下同)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

    (七十三)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出租經濟租賃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代産權人租賃經濟房取得的代理費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租金收入和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取得的代理費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予以返還。

    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出租的公産經濟租賃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暫免征收房産稅。

    對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出租的經濟租賃房和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從社會上籌集的經濟租賃房,與租賃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暫免貼花。

    ——根據市地稅局《關於對我市經濟租賃房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稅流[2005]2號)

    (七十四)對我市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文藝、體育活動,組委會在承辦過程中取得的廣告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企業專門用於以上活動的房産,繳納房産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

    ——摘自市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暫行))的通知》(津計政策[2002]554號)

編輯:楊永青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