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天津市赴臺從事交流和經貿活動審批管理辦法(1999.03.09)

時間:2005-12-08 15:32   來源:
 


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擬定的《天津市赴臺從事交流和經貿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涉臺交流和經貿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臺辦)有關赴臺從事交流和經貿活動審批管理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赴臺從事交流和經貿活動,要遵循以我為主、發揮優勢、注重實效、擴大影響的原則,實行歸口管理、集中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赴臺從事交流和經貿活動。

     第三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臺辦)是我市歸口管理赴臺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市申請赴臺從事交流和經貿活動的審查、立項和報批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國臺辦負責赴臺審批工作。

     第四條 凡在津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及副部級以上(含副部級)人員赴臺,赴臺從事交流15人以上、從事經貿活動3人以上的團組,由中央、國務院部門組織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以及臺方以分散方式邀請我方人員赴臺的,由市臺辦審核後報國臺辦審批立項。其他赴臺項
目由市臺辦審批立項。

     第五條 申報赴臺的區、縣和局級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臺辦申報赴臺團組計劃。申報內容包括組團單位、團組名稱、人選、赴臺時間、赴臺活動內容和目的等。赴臺計劃批准後,方可開展赴臺的各項準備工作。計劃外團組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六條 我市單位或個人接到臺灣民間機構或個人發出的赴臺邀請函後,由局級主管部門向市臺辦申請立項;非公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直接向市臺辦申請立項。市臺辦負責審批的立項,在兩周內給予批復。
我市有關單位報請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申辦赴臺審批手續的,由局級主管部門徵求市臺辦意見後再向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呈報。

     我市人員參加由中央、國務院部門組織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赴臺,在批准立項後,由組團單位將赴臺通知書和立項批復複印件抄送市臺辦和赴臺人員所在單位。赴臺人員所在單位接到赴臺通知書後,簽署意見,並上報市臺辦。由市臺辦出具確認件後,再按照審批程式逐級辦理報批手
續。

     第七條 申請立項要呈報以下文件:
     (一)局級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的請示。要寫明赴臺目的、任務、費用來源、團組人員簡況和主管部門意見。
     (二)臺方邀請函。要寫明邀請目的、對象、赴臺時間和費用負擔情況。臺方以分散方式邀請的,要提供被邀請大陸人員總名單。
     (三)赴臺活動日程。要寫明在臺每日活動時間、內容、場所、參加人員。
     (四)邀請方的背景材料。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要寫明臺灣邀請方機構或個人的政治背景、社會影響、經營狀況、資信等情況。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臺方從事反共、情報或“臺獨”活動的組織和帶有國家和中央政府涵義機構的邀請。臺方邀請函、活動日程內容中,不得出現“中華民國”等字樣和帶有政治敏感性的內容。

     被邀請赴臺人員未經立項批准,不得向臺方提供辦理赴臺手續的相關資料;未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不得向臺方提交論文、資料或簽訂協議。

     在辦理入臺手續中,赴臺人員要如實填寫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所擔任的黨政等職務。

     第九條 我市赴臺團組或人員被批准立項後,應及時通知臺方辦理入臺證。收到入臺證後,原申報立項的單位要向市臺辦申請辦理赴臺審批手續。

     第十條 申請審批要呈報以下文件:
     (一)原立項申報單位的請示件和該項目的立項批復。
     (二)臺方邀請函、在臺活動日程及入臺證複印件。
     (三)政審表。副局級及以上人員赴臺需要市主管領導的批示件。
     (四)赴臺人員男性65歲、女性60歲以上或健康狀況欠佳者,要由本人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出具市級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和保障其在臺醫療費用的證明。

     第十一條 赴臺經貿團組一般不超過10人,在臺時間一般不超過10天。赴臺人員要嚴格按照國臺辦批准的內容和日程活動,不準擅自變更;個別需要延長在臺停留時間的,要在原批准時間到期前7天報告市臺辦,由市臺辦報請國臺辦審批。嚴禁未經批准擅自延長在臺停留時間。

     第十二條 不得擅自組織旅遊團組赴臺。嚴禁未經批准繞道赴臺。

     第十三條 赴臺人員行前要集中座談,赴臺結束後,要及時進行總結,並在一個月內將書面總結報市臺辦。各級主管部門和赴臺人員所在單位要與市臺辦密切配合,做好赴臺人員的行前座談和歸後總結工作。

     第十四條 對違反赴臺審批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臺辦商有關部門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臺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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